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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協會法
第 43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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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議裁決委員會之裁決過程均不公開。
爭議裁決委員會應有全體爭議裁決委員過半數之出席,始得開會;其裁決以出席委員過半數同意為之;可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對裁決有不同意見之委員及其意見,得列入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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