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引擎
法律人學院
最新修法
社群看板
專欄文章
法律徵信社
AI 問答
Beta
問答 Q&A
訂閱方案
團隊介紹
服務條款
與我們聯繫
路過的訪客
註冊
登入
in
全國法規
免費下載 App
我的書籤
in
全國法規
公務人員協會法
第 44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加入書籤
爭議裁決委員會之裁決
送達
後,有
拘束
爭議當事人及其他關係機關之效力。爭議當事人及其他關係機關對於爭議裁決委員會之裁決,不得
聲明不服
。
爭議裁決委員會裁決應為一定行為之關係機關,應於接獲
裁決書
之次日起二個月內,將辦理情形回復
銓敘
部。必要時,得報請銓敘部同意延長一個月。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
搜尋引擎
法律人學院
最新修法
法律徵信社
更多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