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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協會法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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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各關係機關未依前條第二項規定辦理者,銓敘部應檢具證據將違失人員移送監察院依法處理。但違失人員為薦任第九職等以下人員由銓敘部通知服務機關之上級機關依法處理;無上級機關者,應通知本機關依法處理。
  2. 2.前項違失人員如為民意機關首長,由銓敘部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公布違失事實。
  3. 3.前項罰鍰,經通知限期繳納,逾期不繳納者,依法移送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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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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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1

(0910611 制定)

各關係機關未依前條第二項規定辦理者,銓敘部應檢具證據將違失人員移送監察院依法處理。但違失人員為薦任第九職等以下人員由銓敘部通知服務機關之上級機關依法處理;無上級機關者,應通知本機關依法處理。   前項違失人員如為民意機關首長,由銓敘部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公布違失事實。   前項罰鍰,經通知限期繳納,逾期不繳納者,依法移送強制執行。

立法理由一、本條係規定經爭議裁決委員會裁決應為一定行為之關係機關,其應辦理而未辦理時之處理方式。   二、為進一步落實爭議裁決委員會之裁決效力,避免政府機關不願意執行裁決事項,爰規定關係機關應為一定行為而不為時,銓敘部應檢具證據將違失人員移送監察院審查;違失人員為薦任第九職等以下人員者,則由銓敘部通知服務機關之上級機關或本機關依法處理;違失人員為民意機關首長時,由銓敘部處以罰鍰,並公布違失事實。逾期不繳納罰鍰者,依法移送強制執行。

  • 銓敘名詞
  • 證據名詞
  • 罰鍰名詞
  • 強制執行名詞
(0910611 制定)

一、本條係規定經爭議裁決委員會裁決應為一定行為之關係機關,其應辦理而未辦理時之處理方式。   二、為進一步落實爭議裁決委員會之裁決效力,避免政府機關不願意執行裁決事項,爰規定關係機關應為一定行為而不為時,銓敘部應檢具證據將違失人員移送監察院審查;違失人員為薦任第九職等以下人員者,則由銓敘部通知服務機關之上級機關或本機關依法處理;違失人員為民意機關首長時,由銓敘部處以罰鍰,並公布違失事實。逾期不繳納罰鍰者,依法移送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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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協會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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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公務人員協會法第 45 條規定:「各關係機關未依前條第二項規定辦理者,銓敘部應檢具證據將違失人員移送監察院依法處理。但違失人員為薦…」(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公務人員協會法第 4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公務人員協會法第 45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