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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協會法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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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公務人員協會應於每年三月前將下列事項,函送其主管機關備查: 一、會員名冊。 二、財務收支報告。 三、事業之經營狀況。 四、各項糾紛事件之調處經過。
  2. 2.前項備查事項,主管機關認為必要時,得隨時派員查或請公務人員協會函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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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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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1

(0910611 制定)

公務人員協會應於每年三月前將下列事項,函送其主管機關備查:   一、會員名冊。   二、財務收支報告。   三、事業之經營狀況。   四、各項糾紛事件之調處經過。   前項備查事項,主管機關認為必要時,得隨時派員查核或請公務人員協會函送。

立法理由一、本條係規定公務人員協會應於每年三月前將前一年度之會務情況函請主管機關備查。   二、鑒於主管機關對公務人員協會負有指導與監督雙重責任,為利主管機關瞭解公務人員協會之會務狀況,爰於第一項明定每年應送主管機關備查之事項,依本法第十一條規定會員名冊於協會成立時即應報送主管機關,惟隨著會務發展,其會員應有增減,爰規定每年三月前將會員名冊送請主管機關備查,實屬必要;另財務運作情況與協會會務息息相關,爰規定每年應將財務收支情形報送主管機關備查;至於協會舉辦事業者,其財務之監督,依本法第五條規定,自應依該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所定相關法令辦理,協會主管機關只需暸解其大概經營狀況即可;又依本法第八條規定,糾紛之調處係公務人員協會得辦理事項之一,藉由調處經過可以了解糾紛事件之全貌,有助於相關事件之處理,故亦應列為備查項目之一。至第一項第三款、第四款所列應送備查項目,如各級公務人員協會並未舉辦事業或無糾紛調處之情事時,可註明無此情事後併其他應送備查資料函送主管機關備查。   三、本條第二項係規定主管機關得應事實需要隨時派員查核公務人員協會以瞭解實況或要求檢送相關資料,以監督協會運作,俾協會會務更臻健全。

  • 主管機關名詞
  • 調處名詞
  • 名詞
(0910611 制定)

一、本條係規定公務人員協會應於每年三月前將前一年度之會務情況函請主管機關備查。   二、鑒於主管機關對公務人員協會負有指導與監督雙重責任,為利主管機關瞭解公務人員協會之會務狀況,爰於第一項明定每年應送主管機關備查之事項,依本法第十一條規定會員名冊於協會成立時即應報送主管機關,惟隨著會務發展,其會員應有增減,爰規定每年三月前將會員名冊送請主管機關備查,實屬必要;另財務運作情況與協會會務息息相關,爰規定每年應將財務收支情形報送主管機關備查;至於協會舉辦事業者,其財務之監督,依本法第五條規定,自應依該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所定相關法令辦理,協會主管機關只需暸解其大概經營狀況即可;又依本法第八條規定,糾紛之調處係公務人員協會得辦理事項之一,藉由調處經過可以了解糾紛事件之全貌,有助於相關事件之處理,故亦應列為備查項目之一。至第一項第三款、第四款所列應送備查項目,如各級公務人員協會並未舉辦事業或無糾紛調處之情事時,可註明無此情事後併其他應送備查資料函送主管機關備查。   三、本條第二項係規定主管機關得應事實需要隨時派員查核公務人員協會以瞭解實況或要求檢送相關資料,以監督協會運作,俾協會會務更臻健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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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協會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公務人員協會法第 47 條規定:「公務人員協會應於每年三月前將下列事項,函送其主管機關備查: 一、會員名冊。 二、財務收支報告。 …」(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公務人員協會法第 4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公務人員協會法第 47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