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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協會法
第 47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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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協會應於每年三月前將下列事項,函送其
主管機關
備查: 一、會員名冊。 二、財務收支報告。 三、事業之經營狀況。 四、各項糾紛事件之
調處
經過。
前項備查事項,主管機關認為必要時,得隨時派員查
核
或請公務人員協會函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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