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人員協會法 第 4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公務人員協會應於每年三月前將下列事項,函送其主管機關備查: 一、會員名冊。 二、財務收支報告。 三、事業之經營狀況。 四、各項糾紛事件之調處經過。
- 前項備查事項,主管機關認為必要時,得隨時派員查核或請公務人員協會函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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