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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協會法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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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協會與外國公務人員團體之聯合或締結聯盟,應經會員或會員代表大會之議決,並函報主管機關許可。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抱歉,我不知道公務人員協會法第48條的內容。

立法沿革 1

(0910611 制定)

公務人員協會與外國公務人員團體之聯合或締結聯盟,應經會員或會員代表大會之議決,並函報主管機關許可。

立法理由一、本條係規定公務人員協會與外國公務人員團體聯合或締盟之程序。   二、為促進我國公務人員協會與外國公務人員團體之交流與互訪,並拓展協會之視野與國際觀,除於本法第八條明定交流、互訪為公務人員協會得辦理事項之一外,並於本條明定我國公務人員協會與外國公務人員團體聯合發起、籌組國際性組織或締結聯盟,均應提經會員或會員代表大會議決並函報主管機關許可,以落實會務之民主與國際事務之管理。

  • 主管機關名詞
(0910611 制定)

一、本條係規定公務人員協會與外國公務人員團體聯合或締盟之程序。   二、為促進我國公務人員協會與外國公務人員團體之交流與互訪,並拓展協會之視野與國際觀,除於本法第八條明定交流、互訪為公務人員協會得辦理事項之一外,並於本條明定我國公務人員協會與外國公務人員團體聯合發起、籌組國際性組織或締結聯盟,均應提經會員或會員代表大會議決並函報主管機關許可,以落實會務之民主與國際事務之管理。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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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協會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公務人員協會法第 48 條規定:「公務人員協會與外國公務人員團體之聯合或締結聯盟,應經會員或會員代表大會之議決,並函報主管機關許可…」(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公務人員協會法第 4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公務人員協會法第 48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