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人員協會與外國公務人員團體之聯合或締結聯盟,應經會員或會員代表大會之議決,並函報主管機關許可。
抱歉,我不知道公務人員協會法第48條的內容。
公務人員協會與外國公務人員團體之聯合或締結聯盟,應經會員或會員代表大會之議決,並函報主管機關許可。
立法理由一、本條係規定公務人員協會與外國公務人員團體聯合或締盟之程序。 二、為促進我國公務人員協會與外國公務人員團體之交流與互訪,並拓展協會之視野與國際觀,除於本法第八條明定交流、互訪為公務人員協會得辦理事項之一外,並於本條明定我國公務人員協會與外國公務人員團體聯合發起、籌組國際性組織或締結聯盟,均應提經會員或會員代表大會議決並函報主管機關許可,以落實會務之民主與國際事務之管理。
一、本條係規定公務人員協會與外國公務人員團體聯合或締盟之程序。 二、為促進我國公務人員協會與外國公務人員團體之交流與互訪,並拓展協會之視野與國際觀,除於本法第八條明定交流、互訪為公務人員協會得辦理事項之一外,並於本條明定我國公務人員協會與外國公務人員團體聯合發起、籌組國際性組織或締結聯盟,均應提經會員或會員代表大會議決並函報主管機關許可,以落實會務之民主與國際事務之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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