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機關不得因公務人員發起、籌組或加入公務人員協會、擔任公務人員協會會務人員或從事與公務人員協會有關之合法行為,而予以不利處分。
根據《公務人員協會法》第49條,各機關不得因公務人員發起、籌組或加入公務人員協會、擔任公務人員協會會務人員或從事與公務人員協會有關之合法行為,而予以不利處分。這意味著機關對公務人員參與公務人員協會的活動或行為不得做出不利的處分。例如,在某位公務人員因參與公務人員協會活動而遭到機關處分,則此處分可能違反了《公務人員協會法》第49條的規定。
各機關不得因公務人員發起、籌組或加入公務人員協會、擔任公務人員協會會務人員或從事與公務人員協會有關之合法行為,而予以不利處分。
立法理由一、本條係對發起、籌組或加入公務人員協會之公務人員及公務人員協會會務人員之保護規定。 二、鑒於公務人員協會之會務人員其主要職責係為會員執行協會之宗旨與任務,以維護全體會員之權益。為確實保護會務人員,爰參照工會法第三十五條第一項、日本國家公務員法第一○八條之七之立法體例,明定不利處分之禁止。倘公務人員確因發起、籌組或加入公務人員協會及因擔任公務人員協會職務遭受機關不公平之待遇致權益受損時,可依公務人員保障法等相關法規尋求救濟與保障。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一、本條係對發起、籌組或加入公務人員協會之公務人員及公務人員協會會務人員之保護規定。 二、鑒於公務人員協會之會務人員其主要職責係為會員執行協會之宗旨與任務,以維護全體會員之權益。為確實保護會務人員,爰參照工會法第三十五條第一項、日本國家公務員法第一○八條之七之立法體例,明定不利處分之禁止。倘公務人員確因發起、籌組或加入公務人員協會及因擔任公務人員協會職務遭受機關不公平之待遇致權益受損時,可依公務人員保障法等相關法規尋求救濟與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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