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人員協會法 第 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公務人員協會對於下列事項,得提出建議: 一、考試事項。 二、公務人員之銓敘、保障、撫卹、退休事項。 三、公務人員任免、考績、級俸、陞遷、褒獎之法制事項。 四、公務人員人力規劃及人才儲備、訓練進修、待遇調整之規劃及擬議、給假、福利、住宅輔購、保險、退休撫卹基金等權益事項。 五、有關公務人員法規之制(訂)定、修正及廢止事項。 六、工作簡化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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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race
8 months ago
高普初考
得提出建議6項









wei1217
10 months ago
司法類科
「得建議」c.f §7 Ⅰ「得協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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