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人員協會對於下列事項,得提出建議: 一、考試事項。 二、公務人員之銓敘、保障、撫卹、退休事項。 三、公務人員任免、考績、級俸、陞遷、褒獎之法制事項。 四、公務人員人力規劃及人才儲備、訓練進修、待遇調整之規劃及擬議、給假、福利、住宅輔購、保險、退休撫卹基金等權益事項。 五、有關公務人員法規之制(訂)定、修正及廢止事項。 六、工作簡化事項。
根據上述法條,公務人員協會對於以下事項有提出建議的權利: 一、考試事項。 二、公務人員之銓敘、保障、撫卹、退休事項。 三、公務人員任免、考績、級俸、陞遷、褒獎之法制事項。 四、公務人員人力規劃及人才儲備、訓練進修、待遇調整之規劃及擬議、給假、福利、住宅輔購、保險、退休撫卹基金等權益事項。 五、有關公務人員法規之制(訂)定、修正及廢止事項。 六、工作簡化事項。 相關資料可參考公務人員協會法第 6 條,constitutional court interpretation no. 443, and constitutional court interpretation no. 614。更多詳細範例可參閱相關的司法院釋字。
公務人員協會對於下列事項,得提出建議: 一、考試事項。 二、公務人員之銓敘、保障、撫卹、退休事項。 三、公務人員任免、考績、級俸、陞遷、褒獎之法制事項。 四、公務人員人力規劃及人才儲備、訓練進修、待遇調整之規劃及擬議、給假、福利、住宅輔購、保險、退休撫卹基金等權益事項。 五、有關公務人員法規之制(訂)定、修正及廢止事項。 六、工作簡化事項。
立法理由一、本條係規定公務人員協會得建議之事項。 二、由於公務人員係公共服務之提供者,其服務品質之良窳及工作效率之提昇,攸關全體國民之權益與福祉,而公務人員組織團體之目的,主要在以團體之力量,維護會員之權益與改善其工作條件,且目前法令並未禁止公務人員向主管機關提出建議,爰以公務人員基準法草案第五十八條有關公務人員協會之宗旨、憲法增修條文第六條有關考試院掌理事項、銓敘部組織法及行政院人事行政局組織條例所定職掌中,與公務人員權益相關事項為範圍,明定公務人員協會得建議事項。
一、本條係規定公務人員協會得建議之事項。 二、由於公務人員係公共服務之提供者,其服務品質之良窳及工作效率之提昇,攸關全體國民之權益與福祉,而公務人員組織團體之目的,主要在以團體之力量,維護會員之權益與改善其工作條件,且目前法令並未禁止公務人員向主管機關提出建議,爰以公務人員基準法草案第五十八條有關公務人員協會之宗旨、憲法增修條文第六條有關考試院掌理事項、銓敘部組織法及行政院人事行政局組織條例所定職掌中,與公務人員權益相關事項為範圍,明定公務人員協會得建議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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