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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協會得辦理下列事項: 一、會員福利事項。 二、會員訓練進修事項。 三、會員與機關間或會員間糾紛之調處與協助。 四、學術講座之舉辦、圖書資料之蒐集及出版。 五、交流、互訪等聯誼合作事項。 六、接受政府機關或公私團體之委託事項。 七、會員自律公約之訂定。 八、其他法律規定事項。
立法理由一、本條係規定公務人員協會得辦理之事項。 二、鑒於公務人員組織團體之目的,主要在以團體之力量爭取會員之權益,並改善其工作條件,爰參照相關法令之規定及本法第一條所定公務人員協會成立宗旨,明定公務人員協會得辦理之事項,即各級公務人員協會得依會務自主原則,斟酌協會本身之特性與需要,自行選擇並決定欲達成之事項。
公務人員協會得辦理下列事項: 一、會員福利事項。 二、會員訓練進修事項。 三、會員與機關間或會員間糾紛之調處與協助。 四、學術講座之舉辦、圖書資料之蒐集及出版。 五、交流、互訪等聯誼合作事項。 六、接受政府機關或公私團體之委託事項。 七、會員自律公約之訂定。 八、其他法律規定事項。 全國公務人員協會得推派代表參與涉及全體公務人員權益有關之法定機關(構)、團體。
立法理由一、本條增訂第二項規定。 二、鑑於全國公務人員協會係全國最高公務人員團體代表,其成立並非一蹴可成,俟其成立後,應具有相當之運作基礎。為符合民主參與精神,提升全國公務人員協會功能,賦予其參與機制,爰參考國營事業管理法及教師法等規定,將涉及全體公務人員權益有關之法定機關(構)、團體,賦予全國公務人員協會得推派代表參與之機制,爰增訂第二項規定,俾有明確準據。
一、本條係規定公務人員協會得辦理之事項。 二、鑒於公務人員組織團體之目的,主要在以團體之力量爭取會員之權益,並改善其工作條件,爰參照相關法令之規定及本法第一條所定公務人員協會成立宗旨,明定公務人員協會得辦理之事項,即各級公務人員協會得依會務自主原則,斟酌協會本身之特性與需要,自行選擇並決定欲達成之事項。
一、本條增訂第二項規定。 二、鑑於全國公務人員協會係全國最高公務人員團體代表,其成立並非一蹴可成,俟其成立後,應具有相當之運作基礎。為符合民主參與精神,提升全國公務人員協會功能,賦予其參與機制,爰參考國營事業管理法及教師法等規定,將涉及全體公務人員權益有關之法定機關(構)、團體,賦予全國公務人員協會得推派代表參與之機制,爰增訂第二項規定,俾有明確準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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