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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協會法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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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公務人員協會得辦理下列事項: 一、會員福利事項。 二、會員訓練進修事項。 三、會員與機關間或會員間糾紛之調處與協助。 四、學術講座之舉辦、圖書資料之蒐集及出版。 五、交流、互訪等聯誼合作事項。 六、接受政府機關或公私團體之委託事項。 七、會員自律公約之訂定。 八、其他法律規定事項。
  2. 2.全國公務人員協會得推派代表參與涉及全體公務人員權益有關之法定機關(構)、團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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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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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2

(0910611 制定)

公務人員協會得辦理下列事項:   一、會員福利事項。   二、會員訓練進修事項。   三、會員與機關間或會員間糾紛之調處與協助。   四、學術講座之舉辦、圖書資料之蒐集及出版。   五、交流、互訪等聯誼合作事項。   六、接受政府機關或公私團體之委託事項。   七、會員自律公約之訂定。   八、其他法律規定事項。

立法理由一、本條係規定公務人員協會得辦理之事項。   二、鑒於公務人員組織團體之目的,主要在以團體之力量爭取會員之權益,並改善其工作條件,爰參照相關法令之規定及本法第一條所定公務人員協會成立宗旨,明定公務人員協會得辦理之事項,即各級公務人員協會得依會務自主原則,斟酌協會本身之特性與需要,自行選擇並決定欲達成之事項。

(0940520 修正)

公務人員協會得辦理下列事項:   一、會員福利事項。   二、會員訓練進修事項。   三、會員與機關間或會員間糾紛之調處與協助。   四、學術講座之舉辦、圖書資料之蒐集及出版。   五、交流、互訪等聯誼合作事項。   六、接受政府機關或公私團體之委託事項。   七、會員自律公約之訂定。   八、其他法律規定事項。   全國公務人員協會得推派代表參與涉及全體公務人員權益有關之法定機關(構)、團體。

立法理由一、本條增訂第二項規定。   二、鑑於全國公務人員協會係全國最高公務人員團體代表,其成立並非一蹴可成,俟其成立後,應具有相當之運作基礎。為符合民主參與精神,提升全國公務人員協會功能,賦予其參與機制,爰參考國營事業管理法及教師法等規定,將涉及全體公務人員權益有關之法定機關(構)、團體,賦予全國公務人員協會得推派代表參與之機制,爰增訂第二項規定,俾有明確準據。

  • 調處名詞
(0910611 制定)

一、本條係規定公務人員協會得辦理之事項。   二、鑒於公務人員組織團體之目的,主要在以團體之力量爭取會員之權益,並改善其工作條件,爰參照相關法令之規定及本法第一條所定公務人員協會成立宗旨,明定公務人員協會得辦理之事項,即各級公務人員協會得依會務自主原則,斟酌協會本身之特性與需要,自行選擇並決定欲達成之事項。

(0940520 修正)

一、本條增訂第二項規定。   二、鑑於全國公務人員協會係全國最高公務人員團體代表,其成立並非一蹴可成,俟其成立後,應具有相當之運作基礎。為符合民主參與精神,提升全國公務人員協會功能,賦予其參與機制,爰參考國營事業管理法及教師法等規定,將涉及全體公務人員權益有關之法定機關(構)、團體,賦予全國公務人員協會得推派代表參與之機制,爰增訂第二項規定,俾有明確準據。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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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協會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公務人員協會法第 8 條規定:「公務人員協會得辦理下列事項: 一、會員福利事項。 二、會員訓練進修事項。 三、會員與機關間或會員…」(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公務人員協會法第 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公務人員協會法第 8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94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