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人員得依本法組織及加入機關公務人員協會。
抱歉,我不知道公務人員協會法第9條的具體內容,也沒有相關的參考資料可以提供。
公務人員得依本法組織及加入機關公務人員協會。
立法理由一、本條係規定公務人員得依本法自由入會與組織機關公務人員協會。 二、茲以結社自由係世界潮流,亦為憲法第十四條所明定之人民基本權利,並不因人民被選任為公務人員而有所差別,且公務人員基準法草案第五十九條第一項亦規定公務人員得依其志願加入公務人員協會,故本法應與公務人員基準法所規定之自由入會原則一致,至於公務人員參加公務人員協會後,如基於感受不到參加協會之利益或認為協會與其成立之目的已不相符等原因,則可依其意願退出協會,此自為自由入會制當然結論。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一、本條係規定公務人員得依本法自由入會與組織機關公務人員協會。 二、茲以結社自由係世界潮流,亦為憲法第十四條所明定之人民基本權利,並不因人民被選任為公務人員而有所差別,且公務人員基準法草案第五十九條第一項亦規定公務人員得依其志願加入公務人員協會,故本法應與公務人員基準法所規定之自由入會原則一致,至於公務人員參加公務人員協會後,如基於感受不到參加協會之利益或認為協會與其成立之目的已不相符等原因,則可依其意願退出協會,此自為自由入會制當然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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