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會議規則 第 1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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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員會議之議案,經主任委員核定後,編人議程,於開會前分送各出 (列) 席人員。 具有時效性議案不及編入議程或性質特殊之事項,得經主任委員核定後,編入臨時議程,並於開會時分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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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委員會議之議案,經主任委員核定後,編人議程,於開會前分送各出 (列) 席人員。 具有時效性議案不及編入議程或性質特殊之事項,得經主任委員核定後,編入臨時議程,並於開會時分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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