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會議規則 第 10 條
快速跳轉
委員會議議程,應依下列次序編列之: 一、報告事項: (一) 上次會議紀錄。 (二) 會議決議事項執行情形。 (三) 本會重要業務。 (四) 重大案件處理情形。 (五) 其他報告。 二、討論事項 三、臨時動議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會議規則第10條,會議議程應按照以下次序編列: 1. 報告事項: (一) 上次會議紀錄 (二) 會議決議事項執行情形 (三) 本會重要業務 (四) 重大案件處理情形 (五) 其他報告 2. 討論事項 3. 臨時動議 例:根據司法院當選案例,可發現對於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會議規則第10條第一條款之規定,報告事項應包括上次會議紀錄等應有的議程內容進行討論及報告。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會議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