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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會議規則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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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員會議議程,應依下列次序編列之: 一、報告事項: (一) 上次會議紀錄。 (二) 會議決議事項執行情形。 (三) 本會重要業務。 (四) 重大案件處理情形。 (五) 其他報告。 二、討論事項 三、臨時動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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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會議規則第10條,會議議程應按照以下次序編列: 1. 報告事項: (一) 上次會議紀錄 (二) 會議決議事項執行情形 (三) 本會重要業務 (四) 重大案件處理情形 (五) 其他報告 2. 討論事項 3. 臨時動議 例:根據司法院當選案例,可發現對於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會議規則第10條第一條款之規定,報告事項應包括上次會議紀錄等應有的議程內容進行討論及報告。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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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會議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會議規則第 10 條規定:「委員會議議程,應依下列次序編列之: 一、報告事項: (一) 上次會議紀錄。 (二) 會議決議事項…」(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會議規則第 1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