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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會議規則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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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得邀請下列人員列席委員會議: 一、學者專家。 二 與議案有關之機關代表。 委員會議認有必要時,得依職權或當事人之申請,通知當事人或關係機關派代表到場說明或陳述意見。 第一項列席人員,及依前項之到場說明或陳述意見人員,於會議決前,應行退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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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會議規則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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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會議規則第 9 條規定:「本會得邀請下列人員列席委員會議: 一、學者專家。 二 與議案有關之機關代表。 委員會議認有必要時…」(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會議規則第 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