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會議規則 第 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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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得邀請下列人員列席委員會議: 一、學者專家。 二 與議案有關之機關代表。 委員會議認有必要時,得依職權或當事人之申請,通知當事人或關係機關派代表到場說明或陳述意見。 第一項列席人員,及依前項之到場說明或陳述意見人員,於會議決前,應行退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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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本會得邀請下列人員列席委員會議: 一、學者專家。 二 與議案有關之機關代表。 委員會議認有必要時,得依職權或當事人之申請,通知當事人或關係機關派代表到場說明或陳述意見。 第一項列席人員,及依前項之到場說明或陳述意見人員,於會議決前,應行退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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