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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會議規則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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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主任秘書、各處處長及所屬機關首長應列席委員會議;必要時,主任委員得指定有關人員列席。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會議規則第8條,規定本會主任秘書、各處處長及所屬機關首長應列席委員會議;必要時,主任委員得指定有關人員列席。根據內政部訂定之「會議規範」第1條規定會議之定義及第2條規定其適用範圍,應依該規範執行會議程序及紀錄。同时,在审查會、处理付委案件之委员会等执行公法上事务之职权的会议中,辩论事项应当如实记录,并且表决方式及结果也需要详实记录,这也符合会议规范第11條第1項第11款的规定。且根据会议规范第58條第1項的规定,会议中的决议应当以获得与会人员多数的同意为通过。因此,根据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會議規則第8條的规定,主任秘書、處長和所屬機關首長应出席委员会会议,并在需要时得指定其他相关人员列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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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會議規則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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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會議規則第 8 條規定:「本會主任秘書、各處處長及所屬機關首長應列席委員會議;必要時,主任委員得指定有關人員列席。」(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會議規則第 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