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會議規則 第 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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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席人員對於審議案件遇有法定應行迴避之情事者,應自行迴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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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會議規則第7條,出席人員對於審議案件遇有法定應行迴避之情事者,應自行迴避。根據這項規定,當出席人員遇到應避免的情況時,應主動迴避。例如,假設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9條禁止公職人員及其關係人與公職人員服務機關,或受其監督機關,買賣等交易情形,出席人員若涉及這樣的交易情況,應根據該法規自行迴避。
- 自行迴避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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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