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會議規則 第 1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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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員會議紀錄,應分別載明下列事項: 一、會議次別。 二、會議時間。 三、會議地點。 四、主席姓名。 五、出席人員及列席人員姓名。 六、請假及缺席人員姓名。 七、紀錄人員姓名。 八、報告事項與決定。 九、討論事項與決議。 十、臨時動議與決議。 十一、其他應行記載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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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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