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會議規則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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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事項應提出委員會議議決之: 一、關於公務人員保障暨訓練進修施政計畫或方案之審議事項。 二、關於公務人員保障政策之審議事項。 三、關於公務人員保障法規之審議事項。 四、關於公務人員身分、工作條件、官職等級、俸給等有關權益保障之審議事項。 五、關於公務人員再復審、再申訴案件之決定事項。 六、關於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政策之審議事項。 七、關於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法規之審議事項。 八、關於出席人員提案之審議事項。 九、其他有關公務人員保障暨訓練進修重大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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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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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務人員保障法法規
- 復審名詞
- 再申訴名詞
- 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法法規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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