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會議規則 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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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員會議之召開需有應出席人過半數之出席。其決議以出席人數過半數之同意行之,可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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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