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保障事件審議規則 第 1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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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復審事件應由保訓會承辦單位擬具處理意見,依序分案送請專任委員初審。
- 2.專任委員於詳閱卷證、研析事實及應行適用之法規後,核提初審意見,供保障事件審查會(以下簡稱審查會)審查。
- 3.保訓會承辦單位應按審查會決議,擬具復審決定書稿,提送委員會議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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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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