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保障事件審議規則 第 1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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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復審人依本法第七條第五項規定,備具書狀敘明理由向保訓會申請迴避者,準用行政程序法第三十三條第二項及第四項規定辦理。
- 2.對保訓會審理保障事件人員申請迴避者,由保訓會委員會議(以下簡稱委員會議)決議;對協助辦理保障事件人員申請迴避者,由主任委員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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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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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復審名詞
- 第七條第五項條文
- 第三十三條第二項及第四項條文
- 公務人員保障法 第 7 條條文
- 公務人員保障法 第 33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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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