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in全國法規

公務人員保障法 第 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審理保障事件之人員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自行迴避: 一、與提起保障事件之公務人員有配偶、前配偶、四親等內血親、三親等內姻親、家長、家屬或曾有此關係者。 二、曾參與該保障事件之行政處分、管理措施、有關工作條件之處置或申訴程序者。 三、現為或曾為該保障事件當事人之代理人輔佐人者。 四、於該保障事件,曾為證人鑑定人者。 五、與該保障事件有法律上利害關係者。
  2. 前項迴避,於協助辦理保障事件人員準用之。
  3. 前二項人員明知應迴避而不迴避者,應依法移送懲戒
  4. 有關機關副首長兼任保訓會之委員者,不受第一項第二款迴避規定限制。但涉及本機關有關保障事件之決定,無表決權。
  5. 復審人、再申訴人亦得備具書狀敘明理由向保訓會申請迴避。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