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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保障法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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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各機關不得因公務人員依本法提起救濟而予不利之行政處分、不合理之管理措施或有關工作條件之處置。
  2. 2.公務人員提起保障事件,經保訓會決定撤銷者,自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三年內,該公務人員經他機關依法指名商調時,服務機關不得拒絕。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公務人員保障法第6條禁止機關因公務員依法救濟而報復,違者構成違法處分;救濟勝訴者三年內經指名商調原機關不得拒絕。

Q · 公務員提救濟會不會被主管報復?

法律禁止,主管報復即違法

依公務人員保障法第6條第1項,各機關不得因公務人員依法提起救濟,而給予不利的行政處分、不合理的管理措施或工作條件處置;一旦發生這類動作,本身即構成新的違法處分,當事人可再救濟。第2項並規定,救濟經保訓會決定撤銷者,自決定書送達次日起三年內,他機關依法指名商調時,服務機關不得拒絕。

白話解讀

很多公務員心裡都有一個沒說出口的算盤:我提了申訴,主管會不會記恨我?年終考績打丙、調去邊疆單位、找各種小事刁難我?第6條就是直接堵住這條報復路的鐵閘門。它白紙黑字規定:機關不准因為你依法提救濟,就給你不利的行政處分(像懲處、免職、調職令)、不合理的管理措施、或動你的工作條件。更關鍵的是第二項:如果你打贏了(保訓會撤銷原處分),三年內只要別的機關指名要你(指名商調,就是具名把你調過去),你現在的機關不准擋。這等於給了你一張「打贏之後能光明正大跳船」的逃生票,讓想報復你的人留不住你。

法律定性

公務人員保障法第6條為公務員救濟反報復條款,禁止機關因公務人員依法提起復審、申訴等救濟而施以不利行政處分、不合理管理措施或工作條件處置,並保障救濟經撤銷者於三年內經他機關指名商調時,原服務機關不得拒絕。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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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我提了申訴,主管會不會找理由報復我?

法律上他不能。第6條明文禁止機關因為你依法救濟而給你不利的行政處分、不合理的管理措施或動你的工作條件,一旦發生這類動作,它本身就構成新的違法處分,你可以再救濟。報復多半包裝成業務需要調動或考績本來就該這樣,你要做的不是證明主管動機,而是把時間軸排出來,讓太巧的因果關係自己說話。

Q2我贏了保訓會的決定,但不想待原單位了,能走嗎?

能。第6條第二項規定,保訓會決定撤銷後,自決定書送達次日起三年內,別的機關依法指名商調你時,你的服務機關不得拒絕。關鍵是要有新機關主動具名要你,所以打贏後要積極對外找願意接收的機關,這張保護傘只有三年,過期不候。

Q3什麼算不利之行政處分?考績打差也算嗎?

不利行政處分指對你權益有具體不利法律效果的單方決定,例如記過、懲處、免職、不利調職令。考績評定若具行政處分性質且明顯偏離常態,也可能落入第6條射程。判斷重點不是名稱,而是這個動作有沒有實質讓你變差、又跟救濟在時間上高度重疊。

Q4公務員提救濟主管會報復嗎?

法律禁止。第6條明文機關不得因依法救濟而給予不利處分、不合理管理措施或工作條件處置,違反即構成新的違法處分可再救濟。

Q5公務人員保障法第6條是什麼?

公務員救濟反報復條款,禁止機關因救濟而報復,並保障救濟勝訴者三年內指名商調原機關不得拒絕。

Q6什麼算不利之行政處分?

對權益有具體不利法律效果的單方決定,如記過、懲處、免職、不利調職令,且與救濟時間高度重疊者。

Q7指名商調是什麼意思?

他機關具名指定調用特定公務員的程序,本條救濟勝訴者三年內原服務機關不得拒絕。

Q8被報復了第6條怎麼主張?

把救濟與不利處分時間點做成時間軸→蒐集對比證據→對處分提復審或對管理措施提申訴→主張違反第6條請求撤銷。

Q9怎麼證明調動是報復不是業務需要?

凸顯調動緊接救濟之後的時間巧合,並要求機關提出獨立、事前可書面佐證的正當理由,無法提出即偏向報復。

Q10打贏救濟後怎麼啟動商調走人?

自決定書送達次日起三年內,積極對外找願意接收的機關,由該機關依法具名指名商調,原機關不得拒絕。

Q11報復性處分要走復審還是申訴?

對不利行政處分(懲處、免職、調職令)走復審;對不合理管理措施或工作條件處置走申訴、再申訴,別走錯。

Q12復審 vs 申訴在第6條下差在哪?

報復若是行政處分走復審由保訓會審;若是管理措施或工作條件處置走申訴、再申訴,救濟客體不同程序不同。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項目復審申訴/再申訴
救濟客體不利之行政處分(懲處、免職、調職令)不合理管理措施或工作條件處置
審理機關保訓會服務機關→保訓會(再申訴)
第6條保護處分若為報復性即違法可撤銷報復性管理措施同受禁止

復審

救濟客體
不利之行政處分(懲處、免職、調職令)
審理機關
保訓會
第6條保護
處分若為報復性即違法可撤銷

申訴/再申訴

救濟客體
不合理管理措施或工作條件處置
審理機關
服務機關→保訓會(再申訴)
第6條保護
報復性管理措施同受禁止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1

美國5 U.S.C. § 2302(b)(prohibited personnel practices,禁止對行使申訴/救濟權者之報復性人事措施)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立法沿革 2

(0850919 制定)

審理保障案件之人員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自行迴避:   一、與提起該保障案件之公務人員有配偶或三親等內血親、姻親關係者。   二、曾參與該保障案件之處分或復審程序者。   三、與該保障案件有利害關係者。   前項規定之迴避,於協助辦理保障案件人員準用之。   前二項人員應迴避而不迴避者,應依法移送懲戒。

立法理由明定審理保障案件人員應自行迴避之情形,俾使保障案件之審理能不受個人因素所影響。並明定協助辦理保障案件人員亦準用迴避之規定。有應迴避情事而不迴避者,自應違法,應移送懲戒。

(0920506 全文修正)

各機關不得因公務人員依本法提起救濟而予不利之行政處分、不合理之管理措施或有關工作條件之處置。   公務人員提起保障事件,經保訓會決定撤銷者,自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三年內,該公務人員經他機關依法指名商調時,服務機關不得拒絕。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 行政處分名詞
  • 撤銷名詞
  • 送達名詞
(0850919 制定)

明定審理保障案件人員應自行迴避之情形,俾使保障案件之審理能不受個人因素所影響。並明定協助辦理保障案件人員亦準用迴避之規定。有應迴避情事而不迴避者,自應違法,應移送懲戒。

(0920506 全文修正)

一、本條新增。   二、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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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保障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公務人員保障法第 6 條規定:「各機關不得因公務人員依本法提起救濟而予不利之行政處分、不合理之管理措施或有關工作條件之處置。公務…」(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公務人員保障法第 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公務人員保障法第 6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92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