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人員保障法 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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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公務人員保障法第5條規定,保訓會在當事人不服範圍內不得作更不利決定,提救濟最壞只是維持原狀。
Q · 公務員提復審,保訓會會不會反而把處分改得更重?
不會,第5條保證最壞只是維持原狀
依公務人員保障法第5條,保訓會在復審人或再申訴人「表示不服的範圍內」,不得作出更不利於該公務人員的決定。也就是說,提起救濟的最壞結果是維持原處分(駁回),不會被加重。若保訓會違反作出更不利決定,該決定本身即屬違法、可被撤銷。
深度解讀
很多公務員不敢提救濟,心裡卡著一個恐懼:萬一我去復審,結果保訓會看了我的案子,反而把處分改得更重怎麼辦?第5條就是專門拆除這顆地雷的。它白紙黑字規定:保訓會在你『表示不服的範圍內』,不能做出對你更不利的決定。意思是,你提救濟的下限是『維持原狀』,最壞就是駁回,絕不會出現『偷雞不著蝕把米、越救越慘』的情況。這個原則叫『不利益變更禁止』。它的真正威力在於:它把救濟從一場有風險的賭注,變成一個只賺不賠的選項。懂這條的人,遇到不公處置不會再因為怕被報復、怕加重而吞下去,因為法律已經幫你封死了往下掉的那條路。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6 國規定對照
立法沿革 2 版
- 復審名詞
- 再申訴名詞
本條有 2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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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