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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閱讀時間 5 分鐘5 分鐘5 分

公務人員保障法 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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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訓會對於保障事件,於復審人、再申訴人表示不服之範圍內,不得為更不利於該公務人員之決定。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公務人員保障法第5條規定,保訓會在當事人不服範圍內不得作更不利決定,提救濟最壞只是維持原狀。

Q · 公務員提復審,保訓會會不會反而把處分改得更重?

不會,第5條保證最壞只是維持原狀

依公務人員保障法第5條,保訓會在復審人或再申訴人「表示不服的範圍內」,不得作出更不利於該公務人員的決定。也就是說,提起救濟的最壞結果是維持原處分(駁回),不會被加重。若保訓會違反作出更不利決定,該決定本身即屬違法、可被撤銷。

深度解讀

很多公務員不敢提救濟,心裡卡著一個恐懼:萬一我去復審,結果保訓會看了我的案子,反而把處分改得更重怎麼辦?第5條就是專門拆除這顆地雷的。它白紙黑字規定:保訓會在你『表示不服的範圍內』,不能做出對你更不利的決定。意思是,你提救濟的下限是『維持原狀』,最壞就是駁回,絕不會出現『偷雞不著蝕把米、越救越慘』的情況。這個原則叫『不利益變更禁止』。它的真正威力在於:它把救濟從一場有風險的賭注,變成一個只賺不賠的選項。懂這條的人,遇到不公處置不會再因為怕被報復、怕加重而吞下去,因為法律已經幫你封死了往下掉的那條路。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6 國規定對照

立法沿革 2 版

  • 復審名詞
  • 再申訴名詞

本條有 2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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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公務人員保障法第 5 條規定:「保訓會對於保障事件,於復審人、再申訴人表示不服之範圍內,不得為更不利於該公務人員之決定。」(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公務人員保障法第 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公務人員保障法第 5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92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