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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保障法 第 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公務人員權益之救濟,依本法所定復審、申訴、再申訴之程序行之。
  2. 公務人員提起之復審、再申訴事件(以下簡稱保障事件),由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以下簡稱保訓會)審議決定。
  3. 保障事件審議規則,由考試院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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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最新筆記
wei1217
7 months ago
司法類科
c.f §77→申訴 & §78→服務機關
mmoooonn
a year ago
高普初考
I: 1⃣️復審2⃣️申訴3⃣️再申訴 ❗️沒有「再復審」 II: ❗️「保訓會」➡️ 隸屬於考試院(考試院組織法§6)(考試權是實質的行政權,所以保訓會的委員行使職權必須獨立,但保訓會委員不是法官,仍是行政人員)
hancel02
4 years ago
警察類科
改成申訴、再申訴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