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人員保障法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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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所稱公務人員,係指法定機關(構)及公立學校依公務人員任用法律任用之有給專任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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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公務人員保障法第3條的公務人員,須在法定機關或公立學校、依公務人員任用法律任用、且為有給專任,三要件同時成立才算。
Q · 在政府機關上班就是公務人員保障法說的公務人員嗎?
不一定。要看機關、任用依據、有給專任三要件
依公務人員保障法第3條,公務人員指法定機關(構)及公立學校「依公務人員任用法律任用之有給專任人員」,三要件須同時成立:一是在法定機關或公立學校、二是依公務人員任用法律任用、三是有給專任。約聘僱、技工工友、臨時人員多半不符合第二要件,因此不在核心定義內;但第102條另把申訴、再申訴準用給這些人員,仍有部分救濟管道。
深度解讀
在你打算用這部法保護自己之前,得先確認一件事:你算不算法律眼中的『公務人員』。這條給的定義比你想的窄。它要求三個條件同時成立:在法定機關或公立學校、依公務人員任用法律任用、而且是有給專任。三個齒輪要全部咬合,你才是第3條定義下的『公務人員』,才能直接享有全部保障。這代表很多在政府機關上班的人,例如約聘僱人員、技工工友、臨時人員,嚴格說並不在這個核心定義裡。好消息是保障法另設第102條,把申訴、再申訴的權利準用給這些人,所以不是完全沒保障,而是保障的層級和範圍不同。搞懂自己站在哪一格,比什麼都重要,因為它決定你能走哪條救濟路。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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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3 版
- 公務人員任用法法規
本條有 3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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