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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保障法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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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所稱公務人員,係指法定機關(構)及公立學校依公務人員任用法律任用之有給專任人員。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公務人員保障法第3條的公務人員,須在法定機關或公立學校、依公務人員任用法律任用、且為有給專任,三要件同時成立才算。

Q · 在政府機關上班就是公務人員保障法說的公務人員嗎?

不一定。要看機關、任用依據、有給專任三要件

依公務人員保障法第3條,公務人員指法定機關(構)及公立學校「依公務人員任用法律任用之有給專任人員」,三要件須同時成立:一是在法定機關或公立學校、二是依公務人員任用法律任用、三是有給專任。約聘僱、技工工友、臨時人員多半不符合第二要件,因此不在核心定義內;但第102條另把申訴、再申訴準用給這些人員,仍有部分救濟管道。

深度解讀

在你打算用這部法保護自己之前,得先確認一件事:你算不算法律眼中的『公務人員』。這條給的定義比你想的窄。它要求三個條件同時成立:在法定機關或公立學校、依公務人員任用法律任用、而且是有給專任。三個齒輪要全部咬合,你才是第3條定義下的『公務人員』,才能直接享有全部保障。這代表很多在政府機關上班的人,例如約聘僱人員、技工工友、臨時人員,嚴格說並不在這個核心定義裡。好消息是保障法另設第102條,把申訴、再申訴的權利準用給這些人,所以不是完全沒保障,而是保障的層級和範圍不同。搞懂自己站在哪一格,比什麼都重要,因為它決定你能走哪條救濟路。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6 國規定對照

相關函釋 3 則

立法沿革 3 版

  • 公務人員任用法法規

本條有 3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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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公務人員保障法第 3 條規定:「本法所稱公務人員,係指法定機關(構)及公立學校依公務人員任用法律任用之有給專任人員。」(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公務人員保障法第 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公務人員保障法第 3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06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