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旨
有關依公務人員保障法提起之復審事件,原處分機關檢卷答辯事宜
主旨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函,關於依公務人員保障法提起之復審事件,原處分機關於層轉復審人所提復審書原本及答辯書等相關文件資料時,請於復審書原本上加蓋收文日期章戳,俾確認該復審事件之提起日期,請 查照。
說明
依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九十三年五月十九日公保字第○九三○○○四一八五號函辦理並附原函文影本一份。
附件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函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五月十九日 公保字第0930004185號主 旨:有關依公務人員保障法提起之復審事件,原處分機關檢卷答辯事宜,請 查照轉。
說明
一、按公務人員保障法第四條第二項:「公務人員提起之復審、再申訴事件‥‥‥,由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審議決定。」第四十四條第二項:「原處分機關自收到復審書之次日起二十日內,不依復審人之請求變更或撤銷原行政處分者,應附具答辯書,並將必要之關係文件,送於保訓會。」等規定觀之,本會依法為審議復審事件之專責機關。 二、是依上開意旨,原處分機關依公務人員保障法第四十四條第二項規定檢卷答辯時,應將復審人所提復審書原本併同答辯書層轉本會辦理,前經本會以九十二年十一月五日公保字第○九二○○○七八六一號函通知全國各主管機關在案。又原處分機關於層轉復審人所提復審書原本及答辯書等相關文件資料時,請於復審書原本上加蓋收文日期章戳,俾確認該復審事件之提起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