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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保障法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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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日期間,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準用行政程序法之規定。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公務人員保障法第33條規定,期日與期間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準用行政程序法第48條以下的計算通則。

Q · 保障法沒寫的期間規則,去哪裡找?

依第33條準用行政程序法

依公務人員保障法第33條,關於期日、期間,本法沒有特別規定的部分,準用行政程序法之規定。所以復審程序中「期間怎麼起算」「末日碰到例假日是否順延」「送達何時生效」這些通則,答案在行政程序法第48條至第51條,不是無法可循。但本法另有特別規定者(如第30條復審三十日、第31條回復原狀、第32條在途期間),仍優先適用本法。

白話解讀

這條看起來像一句多餘的廢話,其實是一道把整本《行政程序法》接進復審程序的暗門。公務人員保障法不可能把所有「期日、期間」怎麼算的細節全部自己寫一遍,那樣會疊床架屋。所以它說:關於期日和期間,除非本法另有特別規定,否則「準用」行政程序法。意思是,遇到本法沒寫到的計算問題(期間怎麼起算、末日碰到例假日怎麼順延、什麼叫送達生效),你直接翻行政程序法第48條到第51條那一套去套用。對你的實際影響很具體:你的復審三十天死線剛好落在週日,會不會自動順延到隔天上班日?答案不在保障法裡,而在這條替你連過去的行政程序法。不懂這條的人,會以為保障法沒寫就無法可用,其實規則一直都在,只是放在另一本書裡。

法律定性

公務人員保障法第33條為準用性銜接條款:就復審程序中的期日與期間,凡本法未設特別規定者,一律準用行政程序法之相關規定。其功能在於避免特別法重複立法,並以「除本法另有規定外」保留本法的優先地位,使期間計算規則在簡潔與完整之間取得平衡。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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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我的復審期限最後一天剛好是星期日,會自動延到星期一嗎?

會。保障法本身沒寫假日順延,但第33條規定期日期間準用行政程序法,而行政程序法第48條明定期間末日為星期日、國定假日或其他休息日時,順延至次一上班日。所以你其實多了一天。內行人提示:遇到死線卡在假日先別慌,把它順延到下一個上班日再判斷,這是準用條款替你接過來的隱形好處。

Q2保障法沒寫到的程序細節,是不是就代表沒有規定可以各說各話?

不是。第33條就是為了堵這個漏洞而存在:關於期日期間,本法沒特別規定的,一律準用行政程序法。所以期間怎麼起算、送達何時生效這些通則,答案都在行政程序法裡,不是無法可循。內行人提示:當承辦人用本法沒規定想含糊帶過時,你可以直接指出依第33條應準用行政程序法的對應條文。

Q3本法和行政程序法哪個優先適用?

本法優先。第33條的關鍵字是「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意思是本法有特別規定時先用本法,例如第30條復審三十日、第31條回復原狀、第32條在途期間。只有本法沒寫的部分,才回頭準用行政程序法。內行人提示:判斷期間爭議時,永遠先翻本法第30至32條,確認沒有特別規定,再換書到行政程序法。

Q4公務人員保障法第33條是什麼?

準用性銜接條款,把復審程序中本法沒寫到的期日期間規則,接到行政程序法去適用。

Q5準用是什麼意思?

性質相同的事項比照適用另一部法律的規定,須考量本法特性,不是原封不動照搬。

Q6第33條準用的是行政程序法哪幾條?

主要是期間計算(第48條)、回復原狀(第50條)及送達生效等期日期間通則。

Q7準用條款和直接適用差在哪?

直接適用是該法本來就管;準用是借另一部法律的規則來填補本法空白,且本法特別規定優先。

Q8復審期間怎麼算?

先看本法第30至32條有無特別規定,沒有則依第33條準用行政程序法第48條:以次日起算、末日假日順延。

Q9復審期限末日是假日怎麼辦?

依第33條準用行政程序法第48條,末日為星期日、國定假日或其他休息日者,順延至次一上班日。

Q10怎麼主張期間應該順延?

向保訓會或機關明確援引「依本法第33條準用行政程序法第48條」,主張末日順延,避免被認定逾期。

Q11怎麼判斷該用本法還是行政程序法?

先翻本法第30至32條,有特別規定先用本法;本法沒寫的期間細節才換書到行政程序法。

Q12本法第30條 vs 第33條準用,哪個優先?

第30條優先。第33條明定「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本法特別規定(第30條三十日)先適用,準用只補空白。

立法沿革 2

(0850919 制定)

下列人員準用本法之規定:   一、教育人員任用條例公布施行前已進用未經銓敘合格之公立學校職員。   二、公營事業對經營政策負有主要決策責任及依法任用之人員。   三、機關組織編制中依法聘用(任)、僱用人員。

立法理由明定未具任用資格之教育人員任用條例公布施行前已進用未經銓敘合格之公立學校職員、公營事業負主要決策及依法任用之人員,以及機關組織編制中依法聘用(任)、僱用人員列為準用本法之對象。

(0920506 全文修正)

期日期間,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準用行政程序法之規定。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期日期間,除性質特殊(例如原處分機關對復審案件之處理及答辯期間、對本會所為決定之回復期間等)由本法自為規定外,應與行政程序法規定一致,爰明定準用其規定。

  • 期日名詞
  • 行政程序法法規
(0850919 制定)

明定未具任用資格之教育人員任用條例公布施行前已進用未經銓敘合格之公立學校職員、公營事業負主要決策及依法任用之人員,以及機關組織編制中依法聘用(任)、僱用人員列為準用本法之對象。

(0920506 全文修正)

一﹑本條新增。   二﹑期日期間,除性質特殊(例如原處分機關對復審案件之處理及答辯期間、對本會所為決定之回復期間等)由本法自為規定外,應與行政程序法規定一致,爰明定準用其規定。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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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保障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公務人員保障法第 33 條規定:「期日期間,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準用行政程序法之規定。」(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公務人員保障法第 3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公務人員保障法第 33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92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