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人員保障法 第 32 條
- 1.復審人不在原處分機關所在地住居者,計算法定期間,應扣除在途期間。但有復審代理人住居原處分機關所在地,得為期間內應為之復審行為者,不在此限。
- 2.前項扣除在途期間之辦法,由保訓會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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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公務人員保障法第32條規定,復審人住居地不在原處分機關所在地者,計算法定期間應扣除在途期間,但有就近代理人時不適用。
Q · 住外縣市或離島提復審,三十天的期限是不是其實比較長?
依公務人員保障法第32條,復審人住居地不在原處分機關所在地者,計算法定期間(如第30條的三十日)應扣除在途期間,等於依距離額外加給幾天緩衝,扣除天數由保訓會訂定的辦法決定。但若已委任住居機關所在地、能在期限內代為復審行為的代理人,則不再扣除,因為就近代理已補足距離劣勢。
白話解讀
住在台東,原處分機關卻在台北,這個距離本身就該被換算成你的時間。第32條處理的就是這種地理上的不公平:法律不能要求住在偏遠地區或外島的公務員,跟住在機關隔壁的人享有「一樣長」的三十天,因為光是公文往返的路程就把你的時間吃掉了。所以這條規定,計算法定期間時要「扣除在途期間」,等於依你住的地方離機關多遠,額外給你幾天的緩衝。但有一個例外會讓這份好處消失:如果你委任的復審代理人就住在機關所在地、而且能替你在期限內完成復審行為,那你的「距離劣勢」已經被代理人補掉了,就不能再扣在途期間。至於每個地區到底扣幾天,交給保訓會用辦法訂出一張對照表。
法律定性
公務人員保障法第32條為復審程序的期間計算規範:當復審人住居地不在原處分機關所在地時,計算法定期間應扣除在途期間,以矯正地理距離造成的救濟時間落差;但設有但書,當復審人已有住居機關所在地的就近代理人時排除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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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條試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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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斷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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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我在外島服務,提復審的三十天會不會其實比表面上多?▾
會。公務人員保障法第32條規定,住居所不在原處分機關所在地的人,計算期間要扣除在途期間,依離機關距離額外加給幾天緩衝,具體天數依保訓會的扣除辦法對照表決定。在判斷是否逾期前,務必先把在途期間加回去重算。
Q2我住花蓮但律師在台北機關旁邊,這樣還能扣在途期間嗎?▾
不能。第32條但書寫明,若委任的復審代理人住居原處分機關所在地、且能在期限內代為復審行為,就不再扣除在途期間,因為距離造成的不便已被就近代理人補足。找住機關旁的代理人送件方便,卻會失去這份加時,委任前要一起算進去。
Q3在途期間是什麼?▾
計算法定期間時,為矯正住居地離機關過遠的公文往返耗時,依距離額外扣除(加給)的天數。
Q4公務人員保障法第32條在規定什麼?▾
住居地不在原處分機關所在地的復審人,計算法定期間應扣除在途期間,並以就近代理人為但書例外。
Q5扣除在途期間的天數怎麼來的?▾
依保訓會訂定的扣除在途期間辦法,按所屬地區到機關所在地的對照表決定。
Q6什麼情況不能扣除在途期間?▾
已委任住居機關所在地、能在期限內代為復審行為的代理人時,距離劣勢被補足,不再扣除。
Q7復審期間怎麼扣除在途期間?▾
確認住居地不在機關所在地 → 查保訓會辦法的對照天數 → 把天數加回三十日重算截止日。
Q8外島公務員提復審截止日怎麼算?▾
送達次日起三十日,再加上所屬地區的在途期間天數,即為真正截止日。
Q9怎麼查我所屬地區的在途期間天數?▾
查閱保訓會訂定的扣除在途期間辦法附表,依所屬縣市對機關所在地查對應天數。
Q10怎麼證明我住居地不在機關所在地?▾
以戶籍或實際住居所地址對照原處分機關所在地,差異存在即可主張扣除。
Q11在途期間 vs 回復原狀(第31條)差在哪?▾
在途期間是事前依距離加給的天數;回復原狀是期間已遲誤後,因不可歸責事由的事後補救。
Q12公務員復審在途期間 vs 訴願在途期間差在哪?▾
兩者同源於距離加給設計,公務員適用本法第32條,一般人民訴願適用訴願法第16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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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情境 | 是否扣除在途期間 | 有效救濟時間 |
|---|---|---|
| 住外縣市/離島,無在地代理人 | 扣除 | 三十日 + 在途期間天數 |
| 住外縣市,已委任住居機關所在地之代理人 | 不扣除(但書排除) | 三十日 |
| 住居地即機關所在地 | 不扣除 | 三十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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