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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保障法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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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復審人不在原處分機關所在地住居者,計算法定期間,應扣除在途期間。但有復審代理人住居原處分機關所在地,得為期間內應為之復審行為者,不在此限。
  2. 2.前項扣除在途期間之辦法,由保訓會定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公務人員保障法第32條規定,復審人住居地不在原處分機關所在地者,計算法定期間應扣除在途期間,但有就近代理人時不適用。

Q · 住外縣市或離島提復審,三十天的期限是不是其實比較長?

是。住外地計算法定期間要扣除在途期間,等於多給你幾天緩衝

依公務人員保障法第32條,復審人住居地不在原處分機關所在地者,計算法定期間(如第30條的三十日)應扣除在途期間,等於依距離額外加給幾天緩衝,扣除天數由保訓會訂定的辦法決定。但若已委任住居機關所在地、能在期限內代為復審行為的代理人,則不再扣除,因為就近代理已補足距離劣勢。

白話解讀

住在台東,原處分機關卻在台北,這個距離本身就該被換算成你的時間。第32條處理的就是這種地理上的不公平:法律不能要求住在偏遠地區或外島的公務員,跟住在機關隔壁的人享有「一樣長」的三十天,因為光是公文往返的路程就把你的時間吃掉了。所以這條規定,計算法定期間時要「扣除在途期間」,等於依你住的地方離機關多遠,額外給你幾天的緩衝。但有一個例外會讓這份好處消失:如果你委任的復審代理人就住在機關所在地、而且能替你在期限內完成復審行為,那你的「距離劣勢」已經被代理人補掉了,就不能再扣在途期間。至於每個地區到底扣幾天,交給保訓會用辦法訂出一張對照表。

法律定性

公務人員保障法第32條為復審程序的期間計算規範:當復審人住居地不在原處分機關所在地時,計算法定期間應扣除在途期間,以矯正地理距離造成的救濟時間落差;但設有但書,當復審人已有住居機關所在地的就近代理人時排除適用。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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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我在外島服務,提復審的三十天會不會其實比表面上多?

會。公務人員保障法第32條規定,住居所不在原處分機關所在地的人,計算期間要扣除在途期間,依離機關距離額外加給幾天緩衝,具體天數依保訓會的扣除辦法對照表決定。在判斷是否逾期前,務必先把在途期間加回去重算。

Q2我住花蓮但律師在台北機關旁邊,這樣還能扣在途期間嗎?

不能。第32條但書寫明,若委任的復審代理人住居原處分機關所在地、且能在期限內代為復審行為,就不再扣除在途期間,因為距離造成的不便已被就近代理人補足。找住機關旁的代理人送件方便,卻會失去這份加時,委任前要一起算進去。

Q3在途期間是什麼?

計算法定期間時,為矯正住居地離機關過遠的公文往返耗時,依距離額外扣除(加給)的天數。

Q4公務人員保障法第32條在規定什麼?

住居地不在原處分機關所在地的復審人,計算法定期間應扣除在途期間,並以就近代理人為但書例外。

Q5扣除在途期間的天數怎麼來的?

依保訓會訂定的扣除在途期間辦法,按所屬地區到機關所在地的對照表決定。

Q6什麼情況不能扣除在途期間?

已委任住居機關所在地、能在期限內代為復審行為的代理人時,距離劣勢被補足,不再扣除。

Q7復審期間怎麼扣除在途期間?

確認住居地不在機關所在地 → 查保訓會辦法的對照天數 → 把天數加回三十日重算截止日。

Q8外島公務員提復審截止日怎麼算?

送達次日起三十日,再加上所屬地區的在途期間天數,即為真正截止日。

Q9怎麼查我所屬地區的在途期間天數?

查閱保訓會訂定的扣除在途期間辦法附表,依所屬縣市對機關所在地查對應天數。

Q10怎麼證明我住居地不在機關所在地?

以戶籍或實際住居所地址對照原處分機關所在地,差異存在即可主張扣除。

Q11在途期間 vs 回復原狀(第31條)差在哪?

在途期間是事前依距離加給的天數;回復原狀是期間已遲誤後,因不可歸責事由的事後補救。

Q12公務員復審在途期間 vs 訴願在途期間差在哪?

兩者同源於距離加給設計,公務員適用本法第32條,一般人民訴願適用訴願法第16條。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情境是否扣除在途期間有效救濟時間
住外縣市/離島,無在地代理人扣除三十日 + 在途期間天數
住外縣市,已委任住居機關所在地之代理人不扣除(但書排除)三十日
住居地即機關所在地不扣除三十日

是否扣除在途期間

住外縣市/離島,無在地代理人
扣除
住外縣市,已委任住居機關所在地之代理人
不扣除(但書排除)
住居地即機關所在地
不扣除

有效救濟時間

住外縣市/離島,無在地代理人
三十日 + 在途期間天數
住外縣市,已委任住居機關所在地之代理人
三十日
住居地即機關所在地
三十日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5

日本民事訴訟法上の付加期間制度(期間計算における距離考慮、條號待查證)
韓國민사소송법상 부가기간 제도(조문 미확정)
中國民事訴訟法:在途期間不計入法定期間(具體條號待查證)
法國délai de distance(距離加算期間的傳統概念,現行條號待查證)
美國mailbox rule / additional time after service by mail(聯邦程序規則)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立法沿革 2

(0850919 制定)

再復審、再申訴決定書及其執行情形,應定期刊登公報。

立法理由明定再復審、再申訴決定書及執行情形應定期刊登公報。

(0920506 全文修正)

復審人不在原處分機關所在地住居者,計算法定期間,應扣除在途期間。但有復審代理人住居原處分機關所在地,得為期間內應為之復審行為者,不在此限。   前項扣除在途期間之辦法,由保訓會定之。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參照訴願法第十六條規定,明定計算法定期間,應扣除在途期間,又復審書業配合修改為向原處分機關遞送,在途期間自宜以當事人至原處分機關之距離為準,且在途期間宜有一致規定,以免發生歧異,爰規定授權由保訓會訂定辦法,以資遵循。

  • 復審名詞
  • 原處分機關名詞
  • 法定期間名詞
  • 在途期間名詞
  • 代理人名詞
(0850919 制定)

明定再復審、再申訴決定書及執行情形應定期刊登公報。

(0920506 全文修正)

一﹑本條新增。   二﹑參照訴願法第十六條規定,明定計算法定期間,應扣除在途期間,又復審書業配合修改為向原處分機關遞送,在途期間自宜以當事人至原處分機關之距離為準,且在途期間宜有一致規定,以免發生歧異,爰規定授權由保訓會訂定辦法,以資遵循。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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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保障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公務人員保障法第 32 條規定:「復審人不在原處分機關所在地住居者,計算法定期間,應扣除在途期間。但有復審代理人住居原處分機關所在…」(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公務人員保障法第 3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公務人員保障法第 32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92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