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in全國法規

公務人員保障法 第 3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能獨立以法律行為負義務者,有復審能力。
  2. 無復審能力人應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為復審行為。
  3. 關於復審之法定代理,依民法之規定。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