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人員保障法 第 3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能獨立以法律行為負義務者,有復審能力。
- 無復審能力人應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為復審行為。
- 關於復審之法定代理,依民法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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