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人員保障法 第 3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能獨立以法律行為負義務者,有復審能力。
- 無復審能力人應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為復審行為。
- 關於復審之法定代理,依民法之規定。

117 人 正在學習
NT$3,690
NT$13,800
省 $10,11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白話解說、立法理由、相關判決,搭配 AI 分析更完整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公務人員保障法 第34條」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