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人員保障法 第 3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多數人對於同一原因事實之行政處分共同提起復審時,得選定三人以下之代表人;其未選定代表人者,保訓會得限期通知其選定代表人;逾期不選定者,保訓會得依職權指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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