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保障事件審議規則 第 1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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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委員會議由保訓會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及委員組成之。
- 2.委員會議由主任委員召集並為主席,主任委員因故不能召集或出席時,指定副主任委員一人代理之。副主任委員亦不能代理時,由委員互推一人代理之。
- 3.委員會議須有應出席人過半數之出席,始得開會。其決議以出席人過半數之同意行之,可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出席人對於決議有不同意見或協同意見者,得提出不同意見書或協同意見書。
- 4.依本法第七條規定審理保障事件應行迴避及無表決權之人員,不計入審理該事件之出席人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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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條條文
- 公務人員保障法 第 7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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