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保障事件審議規則 第 16 條
快速跳轉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保障事件審議規則第 16 條的規定,在委員會議或審查會進行陳述意見或言詞辯論後,主席應告知到場人員退席,宣布進行審理,並作成決議。這項規定確保了在審理過程中的秩序和正確進行。示例的相關資料可能包括一份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的會議記錄,其中記載了主席宣布進行審理並作成決議的過程。
- 第十四條條文
- 言詞辯論名詞
-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保障事件審議規則 第 14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保障事件審議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