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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保障事件審議規則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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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訓會對復審人申請陳述意見或言詞辯論,經審議認無正當理由或顯無必要者,得予拒絕,並於決定理由中指明。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復審人有權陳述意見或言詞辯論,但若保訓會認為無正當理由或顯無必要,則得拒絕,並需在決定理由中指明拒絕的理由。這符合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保障事件審議規則第 16-1 條的規定,即使復審人提出陳述意見或言詞辯論,保訓會仍有權拒絕並提出理由。

  • 復審名詞
  • 言詞辯論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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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保障事件審議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保障事件審議規則第 16-1 條規定:「保訓會對復審人申請陳述意見或言詞辯論,經審議認無正當理由或顯無必要者,得予拒絕,並於決定理由中指…」(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保障事件審議規則第 16-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