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保障事件審議規則 第 16-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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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復審人有權陳述意見或言詞辯論,但若保訓會認為無正當理由或顯無必要,則得拒絕,並需在決定理由中指明拒絕的理由。這符合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保障事件審議規則第 16-1 條的規定,即使復審人提出陳述意見或言詞辯論,保訓會仍有權拒絕並提出理由。
- 復審名詞
- 言詞辯論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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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