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保障事件審議規則 第 1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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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復審人未受合法通知或因不可抗力事由,致未於指定期日到場陳述意見或言詞辯論者,得於委員會議審議決定前,敘明理由續行申請。 依據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保障事件審議規則第 17 條,復審人若因未受合法通知或不可抗力的原因未能在指定期日到場陳述意見或辯論,則可以在委員會審議決定前,敘明理由續行申請。這條規定保障了復審人在特殊情況下能夠繼續參與審議程序,以及向委員會提出自己的理由。復審人在合理範圍內,仍然能夠參與審議,有助於維護其權益。
- 復審名詞
- 合法通知名詞
- 不可抗力名詞
- 期日名詞
- 言詞辯論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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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