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保障事件審議規則21

快速跳轉

保訓會依本法第五十七條第三項規定,實施檢驗、勘驗鑑定之結果,除復審人曾到場陳述意見或參加言詞辯論已知悉者外,以書面通知其於一定期限內表示意見,不得採為對復審人不利之復審決定之基礎。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保障事件審議規則第21條,保訓會在進行檢驗、勘驗或鑑定之後,除非復審人曾到場陳述意見或參加言詞辯論已知悉,否則必須以書面通知其在一定期限內表示意見,才能將檢驗、勘驗或鑑定結果作為對復審人不利的復審決定的基礎。 舉例來說,例如保訓會進行了相關的勘驗和鑑定工作後,對於復審人提出的申訴,必須給予書面通知,並在一定期限內等待其回應,否則不能以此結果做出不利於復審人的決定。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保障事件審議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保障事件審議規則第 21 條規定:「保訓會依本法第五十七條第三項規定,實施檢驗、勘驗或鑑定之結果,除復審人曾到場陳述意見或參加言詞辯…」(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保障事件審議規則第 2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