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人員保障法 第 57 條
- 1.保訓會必要時,得依職權或囑託有關機關、學校、團體或具專門知識經驗者,就必要之物件、證據,實施檢驗、勘驗或鑑定。
- 2.前項所需費用由保訓會負擔。
- 3.保訓會依第一項檢驗、勘驗或鑑定之結果,非經賦予復審人表示意見之機會,不得採為對之不利之復審決定之基礎。
- 4.復審人願自行負擔費用而請求依第一項規定實施檢驗、勘驗或鑑定時,保訓會非有正當理由不得拒絕。
- 5.依前項規定檢驗、勘驗或鑑定所得結果,據為復審人有利之決定或裁判時,復審人得於事件確定後三十日內,請求保訓會償還必要之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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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公務人員保障法第57條規定,保訓會復審時得依職權或囑託專家檢驗、勘驗、鑑定,費用由保訓會負擔,不利結果須先給復審人表示意見機會。
Q · 公務員復審時做鑑定,錢要自己出嗎?
依公務人員保障法第57條,保訓會依職權或囑託實施的檢驗、勘驗、鑑定,費用由保訓會負擔。復審人也可自行負擔費用請求鑑定,保訓會非有正當理由不得拒絕;若該自費鑑定結果據為對復審人有利之決定,復審人得於事件確定後30日內請求償還必要費用。此外,不利於復審人的鑑定結果,須先賦予其表示意見之機會,否則不得作為不利決定之基礎。
白話解讀
有一種翻盤工具,你以為只有打官司、花大錢的人用得起,其實在復審裡它是你的權利:鑑定。當你的案子卡在專業判斷上,例如職業傷病的成因、文書筆跡的真偽、財務數字的對錯,保訓會可以委託專家檢驗、勘驗或鑑定,而且費用由保訓會負擔,不是你出。更關鍵的是第三項:鑑定結果如果對你不利,保訓會在拿它當作不利決定的基礎之前,必須先給你表示意見的機會,等於你有一次當面反駁的權利。還有一道隱藏門,如果保訓會不主動鑑定,你願意自掏腰包請求鑑定,保訓會非有正當理由不得拒絕;而萬一這份你自費的鑑定最後幫你贏了,事件確定後30日內你還能請保訓會把錢還你。
法律定性
公務人員保障法第57條為復審程序中的證據調查規範,賦予保訓會依職權或囑託專家實施檢驗、勘驗或鑑定之權限,並以「費用由保訓會負擔」、「不利結果須先給予表示意見機會」、「自費鑑定有利得請求償還」三項設計,平衡專業認定權威與當事人程序參與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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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復審要做鑑定,錢是不是都要我自己出?▾
不一定。依公務人員保障法第57條,保訓會依職權實施的檢驗、勘驗或鑑定,費用由保訓會負擔。就算是你自己請求並自費的鑑定,只要結果據為對你有利的決定,你可以在事件確定後30日內請保訓會償還必要費用。先爭取保訓會主動鑑定最省事;真要自費也別怕,贏了有機會把錢要回來,但30天的請求期限很短,確定後要馬上辦。
Q2保訓會找的專家做出對我不利的鑑定,我是不是就完了?▾
還沒。依第三項,這種不利鑑定結果,保訓會非經給你表示意見的機會,不得拿來當作對你不利決定的基礎。你有權檢視鑑定報告並提出質疑,例如取樣是否正確、前提假設是否成立。反駁要打在鑑定的方法和前提上,空喊不服沒用;這個表示意見的窗口錯過就沒了,收到通知要立刻動。
Q3保訓會不肯鑑定,我可以自己聲請嗎?▾
可以。依第四項,復審人願自行負擔費用而請求實施檢驗、勘驗或鑑定時,保訓會非有正當理由不得拒絕。實務上若你提出的爭點確屬需要專業認定的關鍵,保訓會難以恣意拒絕。聲請時要具體指明待鑑定的事項與必要性,避免被以「無調查必要」為由擋下。
Q4公務人員保障法第57條是什麼?▾
復審程序的證據調查規範,保訓會可依職權或囑託專家檢驗、勘驗、鑑定,費用由保訓會負擔,是公務員復審翻案的重要工具。
Q5公費鑑定和自費鑑定差在哪?▾
公費鑑定由保訓會發動、費用它負擔;自費鑑定由復審人請求、先自付,結果有利者事件確定後30日內可請求償還。
Q6什麼叫表示意見的機會?▾
不利於復審人的鑑定結果,保訓會須先讓其檢視並陳述意見,否則不得採為不利決定基礎,屬正當程序保障。
Q7復審鑑定和訴訟鑑定差在哪?▾
復審鑑定在保訓會行政救濟階段、依職權多由保訓會負擔費用;訴訟鑑定在法院審理階段、費用與程序適用行政訴訟法。
Q8公務人員保障法第57條怎麼聲請鑑定?▾
確認專業爭點 → 向保訓會具體聲請囑託鑑定 → 爭取公費,必要時自費請求並指明必要性。
Q9自費鑑定費用怎麼算、能否償還?▾
費用視鑑定機構收費而定,先由復審人負擔;結果據為有利決定者,事件確定後30日內可請求償還必要費用。
Q10聲請復審鑑定要花多少錢?▾
依職權鑑定原則上零成本(保訓會負擔);自費鑑定依專業機構收費,醫學或文書鑑定常見數千至數萬元不等。
Q11怎麼反駁對我不利的鑑定?▾
把握表示意見機會,逐點質疑鑑定的取樣、方法與前提假設,必要時聲請重新鑑定或自費鑑定佐證。
Q12公務人員保障法第57條 vs 行政程序法第41條鑑定差在哪?▾
第57條是復審程序的特別規定,含費用負擔與償還、表示意見機會;行政程序法第41條是一般行政程序鑑定的普通法規定。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項目 | 職權(公費)鑑定 | 自費請求鑑定 |
|---|---|---|
| 發動方式 | 保訓會依職權或主動囑託 | 復審人自行負擔費用請求 |
| 費用負擔 | 由保訓會負擔 | 先由復審人負擔 |
| 保訓會可否拒絕 | 由保訓會裁量是否實施 | 非有正當理由不得拒絕 |
| 費用償還 | 本即公費,無償還問題 | 結果有利者得於事件確定後30日內請求償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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