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人員保障法 第 5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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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公務人員保障法第58條規範復審鑑定程序:鑑定人應具鑑定書陳述意見,數人意見不同時保訓會應使其分別陳述,所需資料得限制利用範圍及方法。
Q · 鑑定人意見不同,保訓會可以只採一份嗎?
不行,意見不同的鑑定人,保訓會應使其分別陳述意見
依公務人員保障法第58條第二項,鑑定人有數人而意見不同時,保訓會應使其分別陳述意見,不得把歧見整合成單一『共識』。當事人可據此要求每位鑑定人的意見完整呈現,因為被掩蓋的少數專家意見,往往就是翻案的縫隙。此外第一項要求鑑定應具鑑定書(書面),必要時鑑定人並應到場說明。
白話解讀
鑑定報告不是專家口頭講兩句就算數的。這條把鑑定怎麼做、怎麼呈現訂出規矩,而這些規矩其實是你檢驗一份鑑定可不可信的清單。第一,鑑定人必須具『鑑定書』陳述意見,白紙黑字寫下來,保訓會還能請他到場說明,口說無憑的東西進不了你的案子。第二,當鑑定人有好幾位、彼此意見不同時,保訓會應該讓他們分別陳述,不能把分歧的聲音糊成一份『共識』。對你來說這很關鍵,因為專家之間的歧見,常常就是你翻案的縫隙。第三,鑑定要用到的資料如果在原處分機關或保訓會手上,保訓會應告知鑑定人並准其利用,但能限制範圍和方法,確保鑑定建立在正確的材料上。
法律定性
公務人員保障法第58條為復審程序中鑑定實施的程序規範,要求鑑定人應以鑑定書(書面)陳述意見、必要時到場說明;鑑定人有數人而意見不同時應分別陳述;鑑定所需資料在原處分機關或保訓會者,應告知並准其利用,但得限制利用範圍及方法。
試算與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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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鑑定人只跟保訓會講了結論,沒有正式報告,這樣的鑑定算數嗎?
依本條(第58條),鑑定人應具『鑑定書』陳述意見,保訓會必要時並得請其到場說明。正式的鑑定意見原則上要有書面,只憑口頭結論而無鑑定書,有正當理由質疑其作為證據的妥當性。書面才能逐字檢驗。
Q2好幾位專家鑑定,結論不一樣,保訓會會不會只挑對我不利的那份?
本條第二項明定,鑑定人有數人而意見不同時,保訓會應使其分別陳述意見,不能把歧見糊成單一結論。可據此要求每位鑑定人的意見都完整呈現,主動把有利的少數意見攤開,比默認一份綜合結論有力得多。
Q3鑑定人拿不到完整資料就下結論,可以質疑嗎?
可以。第三項要求鑑定所需資料在原處分機關或保訓會者應告知並准其利用,資料不全的鑑定,基礎本身就有問題,足以動搖其證明力。
Q4公務人員保障法第58條是什麼?
規範復審程序中鑑定的實施方式:鑑定須具書面鑑定書、數人意見不同須分別陳述、鑑定資料得限制利用範圍及方法。
Q5鑑定書和口頭結論差在哪?
鑑定書是白紙黑字、可逐字檢驗的書面意見;口頭結論無從事後檢核,第58條原則上要求具鑑定書。
Q6什麼叫分別陳述意見?
數位鑑定人意見不同時,保訓會應使各鑑定人各自陳述其意見,不得糊成一份綜合結論。
Q7鑑定人和證人差在哪?
鑑定人以專業知識就特定事項提供判斷意見;證人就親身經歷的事實作證。第58條規範的是鑑定人。
Q8怎麼質疑一份不利的鑑定?
確認有無書面鑑定書 → 多位鑑定人主張分別陳述 → 聲請鑑定人到場說明 → 檢視鑑定資料是否完整。
Q9怎麼讓有利的少數鑑定意見浮上來?
引用第58條第二項但書,要求保訓會呈現每位鑑定人的個別意見,把有利的少數見解攤在台面上。
Q10怎麼聲請鑑定人到場說明?
依第一項向保訓會請求通知鑑定人到指定處所說明,到場時當面追問其鑑定的資料基礎與方法。
Q11怎麼證明鑑定資料不完整?
比對第三項准予利用的資料範圍,指出鑑定人未取得的關鍵卷證,主張鑑定基礎不足以動搖其證明力。
Q12公務人員保障法第58條 vs 行政程序法第41條鑑定差在哪?
保障法第58條是復審程序的特別規定,行政程序法第41條是行政程序鑑定的普通法規定,特別法優先適用。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joint_statement | separate_statement |
|---|---|---|
| 適用情形 | 鑑定人有數人且意見一致 | 鑑定人有數人但意見不同 |
| 陳述方式 | 得共同陳述意見(一份) | 保訓會應使其分別陳述意見(各自一份) |
| 對當事人意義 | 意見統一,爭點集中 | 歧見浮現,常是翻案縫隙 |
| 法源 | 第58條第二項本文 | 第58條第二項但書 |
joint_statement
- 適用情形
- 鑑定人有數人且意見一致
- 陳述方式
- 得共同陳述意見(一份)
- 對當事人意義
- 意見統一,爭點集中
- 法源
- 第58條第二項本文
separate_statement
- 適用情形
- 鑑定人有數人但意見不同
- 陳述方式
- 保訓會應使其分別陳述意見(各自一份)
- 對當事人意義
- 歧見浮現,常是翻案縫隙
- 法源
- 第58條第二項但書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5 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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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1 版
(0920506 全文修正)
鑑定人依前條所為之鑑定,應具鑑定書陳述意見。保訓會必要時,並得請其到達指定處所說明。 鑑定人有數人時,得共同陳述意見。但意見不同者,保訓會應使其分別陳述意見。 鑑定所需資料在原處分機關或保訓會者,保訓會應告知鑑定人准其利用,並得限制其利用之範圍及方法。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參酌訴願法第六十九條﹑第七十條﹑第七十一條、第七十二條等規定,明定鑑定人應提出鑑定之經過及其結果之書面報告,保訓會必要時並得請其以言詞說明;鑑定人有數人時,應共同為鑑定,其意見有不同者,保訓會應請其分別陳述意見,以供審酌。 三、又對鑑定所需資料,應告知鑑定人許其利用,但為免有礙國家機密及公益,保訓會得斟酌限制其利用之範圍及方法。
- 鑑定名詞
- 原處分機關名詞
- 公務人員保障法 第 57 條條文
一、本條新增。 二、參酌訴願法第六十九條﹑第七十條﹑第七十一條、第七十二條等規定,明定鑑定人應提出鑑定之經過及其結果之書面報告,保訓會必要時並得請其以言詞說明;鑑定人有數人時,應共同為鑑定,其意見有不同者,保訓會應請其分別陳述意見,以供審酌。 三、又對鑑定所需資料,應告知鑑定人許其利用,但為免有礙國家機密及公益,保訓會得斟酌限制其利用之範圍及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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