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人員保障法 第 5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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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公務人員保障法第59條規定機關須提出處分證據,復審人有權閱覽、抄錄、影印,保訓會非有正當理由不得拒絕。
Q · 被記過或考績被打丙,可以要求看機關用來處分我的證據嗎?
可以,這是公務人員保障法59條給的閱卷權
依公務人員保障法第59條,原處分機關必須把據以處分的證據資料提出於保訓會,復審人或其代理人有權請求閱覽、抄錄或影印,保訓會非有正當理由不得拒絕,並會指定日、時、處所讓你查看。實務上,先閱卷看清機關實際用的事證,再針對性撰寫復審理由,遠勝於只憑處分書上幾行結論盲目反駁。
白話解讀
你被記了一支大過,但你看過他們用來定你罪的整本卷宗嗎?多數人沒有,他們只憑一張處分書上的幾行理由,就憑空猜對方握有什麼證據,然後盲目寫復審。這條給你撬開黑箱的工具。第一,原處分機關必須把『據以處分的證據資料』提出於保訓會,它不能只丟一句結論就了事,作成處分的底牌要攤出來。第二,這是核心:你或你的代理人,有權請求閱覽、抄錄或影印這些證據資料,保訓會非有正當理由不得拒絕。第三,保訓會要指定日、時、處所讓你來看。換句話說,你能在反擊之前先看清對手的全部牌,知道它憑什麼處分你,你的復審才打得到要害。
法律定性
公務人員保障法第59條為復審程序中的證據開示與閱卷權規範:課予原處分機關提出據以處分證據資料的義務,並賦予復審人及其代理人閱覽、抄錄、影印的權利,僅在保訓會具正當理由時得例外拒絕,構成公務員防禦權與程序對等的制度基礎。
試算與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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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我被處分了,可以要求看機關用來處分我的所有資料嗎?
可以。依公務人員保障法第59條,原處分機關應將據以處分的證據資料提出於保訓會,而你或你的代理人有權請求閱覽、抄錄或影印,保訓會非有正當理由不得拒絕,並會指定日、時、處所讓你查看。寫復審理由前先閱卷,讓反駁精準打在機關實際使用的證據上,比憑處分書幾行字猜著寫有力太多;閱卷時把關鍵頁影印留存,日後若打行政訴訟就是現成彈藥。
Q2機關說資料涉及別人隱私不給看,我是不是只能接受?
不一定。本條規定保訓會非有正當理由不得拒絕你閱卷,正當理由必須具體,例如確實涉及第三人重大隱私或國家機密,空泛的『內部資料』『不宜公開』站不住腳。被拒絕時要求保訓會具體說明是哪一項正當理由、涉及哪份資料,必要時可請求僅遮蔽他人個資後提供其餘部分,而非全本封鎖。
Q3公務人員保障法59條在規定什麼?
復審程序的閱卷權:機關須提出據以處分的證據資料,復審人有權閱覽、抄錄、影印,保訓會非有正當理由不得拒絕。
Q4什麼叫『據以處分之證據資料』?
指機關作成不利處分時實際依據的全部事證,不是處分書上的結論式理由,機關必須完整提出於保訓會。
Q5什麼是閱卷的『正當理由』?
保訓會拒絕閱卷的法定例外,須具體,如涉第三人重大隱私或國家機密;空泛的『內部資料』不算。
Q659條和42條的閱卷權差在哪?
42條看的是保訓會復審卷內文書,59條看的是原處分機關據以處分的證據資料,兩者互補。
Q7公務人員保障法59條怎麼聲請閱卷?
提復審後即向保訓會聲請閱覽、抄錄或影印據以處分的證據資料,依其指定的日、時、處所到場查閱。
Q8閱卷後怎麼寫復審理由?
看清機關實際使用的事證後,逐點針對性反駁,並把關鍵頁影印留存作為後續訴訟證據。
Q9機關沒把證據送進保訓會怎麼處理?
提出義務在機關,可主張第一項義務未盡、處分基礎不足,要求補齊。
Q10被拒絕閱卷怎麼爭取?
要求保訓會具體說明屬哪一項正當理由、涉及哪份資料,必要時請求遮蔽他人個資後提供其餘部分。
Q11保障法59條 vs 行政程序法46條閱卷權差在哪?
59條是公務員復審的特別規定且機關有主動提出義務;46條是一般行政程序的普通閱卷權,由當事人申請。
Q12保障法59條 vs 政府資訊公開法差在哪?
59條是個案救濟中針對處分證據的閱卷;資訊公開法是任何人對政府一般資訊的請求權,目的與範圍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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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項目 | 保障法59條 | 保障法42條 |
|---|---|---|
| 看的對象 | 原處分機關據以處分的證據資料 | 保訓會復審卷內文書 |
| 規範重點 | 機關證據開示義務 + 復審人閱卷權 | 復審人對卷內文書的一般閱覽請求權 |
| 拒絕門檻 | 保訓會非有正當理由不得拒絕 | 得限制或拒絕涉及機密或第三人權益部分 |
| 提供方式 | 保訓會指定日、時、處所 | 閱覽、抄錄、影印、攝錄或預納費用付與繕本 |
保障法59條
- 看的對象
- 原處分機關據以處分的證據資料
- 規範重點
- 機關證據開示義務 + 復審人閱卷權
- 拒絕門檻
- 保訓會非有正當理由不得拒絕
- 提供方式
- 保訓會指定日、時、處所
保障法42條
- 看的對象
- 保訓會復審卷內文書
- 規範重點
- 復審人對卷內文書的一般閱覽請求權
- 拒絕門檻
- 得限制或拒絕涉及機密或第三人權益部分
- 提供方式
- 閱覽、抄錄、影印、攝錄或預納費用付與繕本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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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1 版
(0920506 全文修正)
原處分機關應將據以處分之證據資料提出於保訓會。 對於前項之證據資料,復審人或其代理人得請求閱覽、抄錄或影印之。保訓會非有正當理由,不得拒絕。 第一項證據資料之閱覽、抄錄或影印,保訓會應指定日、時、處所。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參照訴願法第七十五條,規定原處分機關於為答辯時,應檢送必要之關係文件。並明定復審人得閱覽原行政處分之證據資料,保訓會非有正當理由不得拒絕,及閱覽之日﹑時﹑處所,由保訓會定之。
- 原處分機關名詞
- 證據名詞
- 復審名詞
- 代理人名詞
- 非名詞
一﹑本條新增。 二﹑參照訴願法第七十五條,規定原處分機關於為答辯時,應檢送必要之關係文件。並明定復審人得閱覽原行政處分之證據資料,保訓會非有正當理由不得拒絕,及閱覽之日﹑時﹑處所,由保訓會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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