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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6 分鐘

公務人員保障法 第 59 條

  1. 1.原處分機關應將據以處分之證據資料提出於保訓會。
  2. 2.對於前項之證據資料,復審人或其代理人得請求閱覽、抄錄或影印之。保訓會有正當理由,不得拒絕。
  3. 3.第一項證據資料之閱覽、抄錄或影印,保訓會應指定日、時、處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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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公務人員保障法第59條規定機關須提出處分證據,復審人有權閱覽、抄錄、影印,保訓會非有正當理由不得拒絕。

Q · 被記過或考績被打丙,可以要求看機關用來處分我的證據嗎?

依公務人員保障法第59條,原處分機關必須把據以處分的證據資料提出於保訓會,復審人或其代理人有權請求閱覽、抄錄或影印,保訓會非有正當理由不得拒絕,並會指定日、時、處所讓你查看。實務上,先閱卷看清機關實際用的事證,再針對性撰寫復審理由,遠勝於只憑處分書上幾行結論盲目反駁。

白話解讀

你被記了一支大過,但你看過他們用來定你罪的整本卷宗嗎?多數人沒有,他們只憑一張處分書上的幾行理由,就憑空猜對方握有什麼證據,然後盲目寫復審。這條給你撬開黑箱的工具。第一,原處分機關必須把『據以處分的證據資料』提出於保訓會,它不能只丟一句結論就了事,作成處分的底牌要攤出來。第二,這是核心:你或你的代理人,有權請求閱覽、抄錄或影印這些證據資料,保訓會非有正當理由不得拒絕。第三,保訓會要指定日、時、處所讓你來看。換句話說,你能在反擊之前先看清對手的全部牌,知道它憑什麼處分你,你的復審才打得到要害。

法律定性

公務人員保障法第59條為復審程序中的證據開示與閱卷權規範:課予原處分機關提出據以處分證據資料的義務,並賦予復審人及其代理人閱覽、抄錄、影印的權利,僅在保訓會具正當理由時得例外拒絕,構成公務員防禦權與程序對等的制度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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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我被處分了,可以要求看機關用來處分我的所有資料嗎?

可以。依公務人員保障法第59條,原處分機關應將據以處分的證據資料提出於保訓會,而你或你的代理人有權請求閱覽、抄錄或影印,保訓會非有正當理由不得拒絕,並會指定日、時、處所讓你查看。寫復審理由前先閱卷,讓反駁精準打在機關實際使用的證據上,比憑處分書幾行字猜著寫有力太多;閱卷時把關鍵頁影印留存,日後若打行政訴訟就是現成彈藥。

Q2機關說資料涉及別人隱私不給看,我是不是只能接受?

不一定。本條規定保訓會非有正當理由不得拒絕你閱卷,正當理由必須具體,例如確實涉及第三人重大隱私或國家機密,空泛的『內部資料』『不宜公開』站不住腳。被拒絕時要求保訓會具體說明是哪一項正當理由、涉及哪份資料,必要時可請求僅遮蔽他人個資後提供其餘部分,而非全本封鎖。

Q3公務人員保障法59條在規定什麼?

復審程序的閱卷權:機關須提出據以處分的證據資料,復審人有權閱覽、抄錄、影印,保訓會非有正當理由不得拒絕。

Q4什麼叫『據以處分之證據資料』?

指機關作成不利處分時實際依據的全部事證,不是處分書上的結論式理由,機關必須完整提出於保訓會。

Q5什麼是閱卷的『正當理由』?

保訓會拒絕閱卷的法定例外,須具體,如涉第三人重大隱私或國家機密;空泛的『內部資料』不算。

Q659條和42條的閱卷權差在哪?

42條看的是保訓會復審卷內文書,59條看的是原處分機關據以處分的證據資料,兩者互補。

Q7公務人員保障法59條怎麼聲請閱卷?

提復審後即向保訓會聲請閱覽、抄錄或影印據以處分的證據資料,依其指定的日、時、處所到場查閱。

Q8閱卷後怎麼寫復審理由?

看清機關實際使用的事證後,逐點針對性反駁,並把關鍵頁影印留存作為後續訴訟證據。

Q9機關沒把證據送進保訓會怎麼處理?

提出義務在機關,可主張第一項義務未盡、處分基礎不足,要求補齊。

Q10被拒絕閱卷怎麼爭取?

要求保訓會具體說明屬哪一項正當理由、涉及哪份資料,必要時請求遮蔽他人個資後提供其餘部分。

Q11保障法59條 vs 行政程序法46條閱卷權差在哪?

59條是公務員復審的特別規定且機關有主動提出義務;46條是一般行政程序的普通閱卷權,由當事人申請。

Q12保障法59條 vs 政府資訊公開法差在哪?

59條是個案救濟中針對處分證據的閱卷;資訊公開法是任何人對政府一般資訊的請求權,目的與範圍不同。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項目保障法59條保障法42條
看的對象原處分機關據以處分的證據資料保訓會復審卷內文書
規範重點機關證據開示義務 + 復審人閱卷權復審人對卷內文書的一般閱覽請求權
拒絕門檻保訓會非有正當理由不得拒絕得限制或拒絕涉及機密或第三人權益部分
提供方式保訓會指定日、時、處所閱覽、抄錄、影印、攝錄或預納費用付與繕本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 日本行政不服審査法 第38条(審査請求人による提出書類等の閲覧等)
🇰🇷 韓國행정절차법 제37조(문서의 열람 및 비밀유지)
🇨🇳 中國行政复议法(行政复议申请人查阅、复制被申请人答复及作出行政行为之证据、依据材料之权利)
🇩🇪 德國VwVfG § 29(Akteneinsicht durch Beteiligte)
🇫🇷 法國Code des relations entre le public et l'administration, articles L311-1 et suivants(accès aux documents administratifs)
🇺🇸 美國Due Process Clause(U.S. Const. amend. V/XIV)+ Goldberg v. Kelly, 397 U.S. 254 (1970)(right to confront adverse evide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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