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保障事件審議規則 第 2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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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對於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保障事件審議規則第 29 條,首先根據該規則,復審事件文書的送達,如果使用郵務送達,就應當使用保障事件文書郵務送達證書。另外,如果是派員或囑託原處分機關、公務人員服務機關送達,則應該由執行送達人製作送達證書。 舉例來說,如果有一位公務人員被指控違反保障事件規則,並且需要接受復審,則在送達復審文件時,必須遵守規則所規定的送達程序,例如使用保障事件文書郵務送達證書,以及製作送達證書等程序,以確保正確的送達程序得以遵從。 參考資料: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保障事件審議規則,最新修訂日期需參照當地官方公布的最新版本。
- 復審名詞
- 送達名詞
- 送達證書名詞
- 原處分機關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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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