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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保障事件審議規則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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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復審事件經提送委員會議審議決定後,保訓會承辦單位應即製作決定書原本,送主任委員判行作成正本,於決定後十五日內送達復審人及原處分機關
  2. 2.復審決定書應記載參與決定之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及委員姓名;其有不同意見書或協同意見書者,併同決定書發送及定期刊登政府公報,並公布於機關網站。
  3. 3.復審決定書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得依申請或依職權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從上述法規中並沒有提及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保障事件審議規則第 28 條,因此無法針對該條進行逐條釋義。

  • 復審名詞
  • 原本名詞
  • 送達名詞
  • 原處分機關名詞
  • 錯誤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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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保障事件審議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保障事件審議規則第 28 條規定:「復審事件經提送委員會議審議決定後,保訓會承辦單位應即製作決定書原本,送主任委員判行作成正本,於決…」(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保障事件審議規則第 2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