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保障事件審議規則 第 2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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復審人於延長復審決定期限後再補具理由者,決定期限自收受補具理由之次日起算,不得逾二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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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依照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保障事件審議規則第 27 條,復審人若需延長復審決定期限後再補具理由,則決定期限自收受補具理由之次日起算,不得逾二個月。这条规则是为了确保復審人在提供理由后的一定时间内获得结果,避免拖延。在实际案例中,如果有復審人在期限内提供了補具理由,裁決期限便会根据上述规定计算,并在两个月内作出裁决。
- 復審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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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