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保障事件審議規則 第 3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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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訓會對未經提起申訴而逕行提起再申訴之事件,應即函移服務機關依申訴程序辦理,並副知提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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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保訓會對未經提起申訴而逕行提起再申訴之事件,應即函移服務機關依申訴程序辦理,並副知提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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