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保障事件審議規則 第 3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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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申訴人於延長再申訴決定期限後再補具理由者,決定期限自收受補具理由之次日起算,不得逾一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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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再申訴人於延長再申訴決定期限後再補具理由者,決定期限自收受補具理由之次日起算,不得逾一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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