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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任用法 第 1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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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各機關初任各職等人員,除法律別有規定外,應由分發機關或申請舉辦考試機關就公務人員各等級考試正額錄取,依序分配訓練,經訓練期滿成績及格人員分發任用。如可資分配之正額錄取人員已分配完畢,由分發機關或申請舉辦考試機關就列入候用名冊之增額錄取人員按考試成績定期依序分配訓練,經訓練期滿成績及格後予以任用。
  2. 2.已無前項考試錄取人員可資分配時,得經分發機關同意,由各機關自行遴用具任用資格之合格人員。
  3. 3.第一項分配訓練、分發任用之程序、辦理方式、限制及有關事項之辦法,由考試院會同行政院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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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5 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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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公務人員任用法第 10 條規定:「各機關初任各職等人員,除法律別有規定外,應由分發機關或申請舉辦考試機關就公務人員各等級考試正額錄…」(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公務人員任用法第 1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公務人員任用法第 10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11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