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人員任用法 第 11 條(任用資格之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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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2 版
(0750408 制定)
各機關辦理機要人員,得不受第九條任用資格之限制。 前項人員,須與機關長官同進退,並得隨時免職。
立法理由本條係參照原公務人員任用法第五條及分類職位公務人員任用法第十六條之規定訂定。
(0910108 修正)
各機關辦理機要職務之人員,得不受第九條任用資格之限制。 前項人員,機關長官得隨時免職。機關長官離職時應同時離職。
立法理由為使文義更臻明確,酌作文字修正。
- 第九條條文
- 免職名詞
- 公務人員任用法 第 9 條條文
(0750408 制定)
本條係參照原公務人員任用法第五條及分類職位公務人員任用法第十六條之規定訂定。
(0910108 修正)
為使文義更臻明確,酌作文字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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