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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任用法 第 11-1 條(機要人員之進用)

  1. 1.各機關辦理進用機要人員時,應注意其公平性、正當性及其條件與所任職務間之適當性。
  2. 2.各機關機要人員進用時,其員額、所任職務範圍及各職務應具之條件等規範,由考試院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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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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