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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任用法 第 11-1 條(機要人員之進用)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各機關辦理進用機要人員時,應注意其公平性、正當性及其條件與所任職務間之適當性。
  2. 各機關機要人員進用時,其員額、所任職務範圍及各職務應具之條件等規範,由考試院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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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moooonn
2 years ago
高普初考
考試院對機要人員的任用有規定限制之(仍有基本學經歷要求)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