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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任用法11-1機要人員之進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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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各機關辦理進用機要人員時,應注意其公平性、正當性及其條件與所任職務間之適當性。
  2. 2.各機關機要人員進用時,其員額、所任職務範圍及各職務應具之條件等規範,由考試院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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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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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1

(0910108 增訂)

各機關辦理進用機要人員時,應注意其公平性、正當性及其條件與所任職務間之適當性。   各機關機要人員進用時,其員額、所任職務範圍及各職務應具之條件等規範,由考試院定之。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各機關辦理機要人員進用時,應重視其公平性、正當性及其資格與所任職務間的適當性;且進用之相關條件應有適當規範,爰予增訂。

  • 正當性名詞
(0910108 增訂)

一、本條新增。   二、各機關辦理機要人員進用時,應重視其公平性、正當性及其資格與所任職務間的適當性;且進用之相關條件應有適當規範,爰予增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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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任用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公務人員任用法第 11-1 條規定:「各機關辦理進用機要人員時,應注意其公平性、正當性及其條件與所任職務間之適當性。各機關機要人員進用…」(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公務人員任用法第 11-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公務人員任用法第 11-1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