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人員任用法 第 11-1 條(機要人員之進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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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各機關辦理進用機要人員時,應注意其公平性、正當性及其條件與所任職務間之適當性。
- 2.各機關機要人員進用時,其員額、所任職務範圍及各職務應具之條件等規範,由考試院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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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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