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人員任用法 第 11-1 條(機要人員之進用)
快速跳轉
- 1.各機關辦理進用機要人員時,應注意其公平性、正當性及其條件與所任職務間之適當性。
- 2.各機關機要人員進用時,其員額、所任職務範圍及各職務應具之條件等規範,由考試院定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抱歉,我無法回答這個問題。
立法沿革 1 版
(0910108 增訂)
各機關辦理進用機要人員時,應注意其公平性、正當性及其條件與所任職務間之適當性。 各機關機要人員進用時,其員額、所任職務範圍及各職務應具之條件等規範,由考試院定之。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各機關辦理機要人員進用時,應重視其公平性、正當性及其資格與所任職務間的適當性;且進用之相關條件應有適當規範,爰予增訂。
- 正當性名詞
(0910108 增訂)
一、本條新增。 二、各機關辦理機要人員進用時,應重視其公平性、正當性及其資格與所任職務間的適當性;且進用之相關條件應有適當規範,爰予增訂。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公務人員任用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