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人員任用法 第 13-1 條(考試類科適用職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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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在本法施行前經依法考試及格或依法銓敘合格實授者,取得與擬任職務性質相近、程度相當之任用資格。
- 2.前項依法考試及格人員考試類科適用職系,由銓敘部會同考選部定之。
- 3.依公務人員考試法規辦理之考試,其考試類科未列明職系者,依前項規定認定其考試類科適用職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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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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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1 版
(0961221 增訂)
在本法施行前經依法考試及格或依法銓敘合格實授者,取得與擬任職務性質相近、程度相當之任用資格。 前項依法考試及格人員考試類科適用職系,由銓敘部會同考選部定之。 依公務人員考試法規辦理之考試,其考試類科未列明職系者,依前項規定認定其考試類科適用職系。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查九十一年六月十二日修正發布之本法施行細則第十四條規定:「(第一項)在本法施行前經依法考試及格或依法銓敘合格實授者,取得與擬任職務性質相近程度相當之任用資格。(第二項)前項依法考試及格人員考試類科適用職系,由銓敘部會同考選部認定之。(第三項)依公務人員考試法規辦理之考試,其考試類科未列明職系者,依前項規定認定其考試類科適用職系。」以其涉及公務人員任職權益事項,應以法律明確規範,爰予修正移列至本條,以符合法律保留原則。 三、又本條第三項所稱「考試類科未列明職系者」,係指本法施行後,依公務人員考試法規辦理之特種考試中,僅列類科而未列職系者(如警察特考),至於列有職系及類科之考試,其職系之取得,仍應依本法第十三條第四項規定(按即取得考試職系任用資格之規定)辦理,並不適用本條第三項規定(按即依依法考試及格人員考試類科適用職系對照表取得適用職系任用資格之規定)。
- 銓敘名詞
- 公務人員考試法法規
一、本條新增。 二、查九十一年六月十二日修正發布之本法施行細則第十四條規定:「(第一項)在本法施行前經依法考試及格或依法銓敘合格實授者,取得與擬任職務性質相近程度相當之任用資格。(第二項)前項依法考試及格人員考試類科適用職系,由銓敘部會同考選部認定之。(第三項)依公務人員考試法規辦理之考試,其考試類科未列明職系者,依前項規定認定其考試類科適用職系。」以其涉及公務人員任職權益事項,應以法律明確規範,爰予修正移列至本條,以符合法律保留原則。 三、又本條第三項所稱「考試類科未列明職系者」,係指本法施行後,依公務人員考試法規辦理之特種考試中,僅列類科而未列職系者(如警察特考),至於列有職系及類科之考試,其職系之取得,仍應依本法第十三條第四項規定(按即取得考試職系任用資格之規定)辦理,並不適用本條第三項規定(按即依依法考試及格人員考試類科適用職系對照表取得適用職系任用資格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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