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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任用法 第 13-1 條(考試類科適用職系)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在本法施行前經依法考試及格或依法銓敘合格實授者,取得與擬任職務性質相近、程度相當之任用資格。
  2. 前項依法考試及格人員考試類科適用職系,由銓敘部會同考選部定之。
  3. 公務人員考試法規辦理之考試,其考試類科未列明職系者,依前項規定認定其考試類科適用職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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