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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任用法 第 37 條(雇員管理規則及適用期限)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雇員管理規則,由考試院定之。
  2. 前項規則適用至中華民國八十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期限屆滿仍在職之雇員,得繼續僱用至離職為止。
  3. 本條文修正施行後,各機關不得新進雇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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