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人員任用法 第 37 條(雇員管理規則及適用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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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雇員管理規則,由考試院定之。
- 2.前項規則適用至中華民國八十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期限屆滿仍在職之雇員,得繼續僱用至離職為止。
- 3.本條文修正施行後,各機關不得新進雇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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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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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2 版
(0750408 制定)
雇員管理規則,由考試院定之。
立法理由明定雇員管理規則之授權依據。
(0851029 修正)
雇員管理規則,由考試院定之。 前項規則適用至中華民國八十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期限屆滿仍在職之雇員,得繼續僱用至離職為止。 本條文修正施行後,各機關不得新進雇員。
立法理由為期健全文官制度,並基於公務人員宜維持相當之素質,俾有效提昇為民服務之品質,雇員制度宜採循序漸進方式予以廢止。爰配合增訂第二項,規定現行雇員管理規則適用終止之期限,及屆期在職雇員得依原規則繼續僱用至離職為止。
- 雇員管理規則法規
(0750408 制定)
明定雇員管理規則之授權依據。
(0851029 修正)
為期健全文官制度,並基於公務人員宜維持相當之素質,俾有效提昇為民服務之品質,雇員制度宜採循序漸進方式予以廢止。爰配合增訂第二項,規定現行雇員管理規則適用終止之期限,及屆期在職雇員得依原規則繼續僱用至離職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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