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駐外外交領事人員任用條例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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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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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3

(0480609 制定)

駐外外交領事人員,如任同等職務滿六年,其歷年考績無一年列一等者,不得再任駐外職務。

(0781214 全文修正)

駐外使領館或其他駐外外交機構之聘用人員,應以具有專門性或技術性之職務為限,並依聘用人員聘用條例規定辦理。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   二、目前外交部駐外機構聘用人員之聘用及敍薪,均係適用「聘用人員聘用條例」有關規定,並未另訂辦法,爰將本條第一項後段予以修正。   三、考試法第七條業經公布廢止,新公務人員考試法已無相關條文可資適用,且聘用人員如取得本條例第三條規定資格者,即得任用為駐外外交領事人員,本條第二項已無規定必要,爰予以刪除。

(1030520 全文修正)

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立法理由條次變更,由原條文第十三條移列,內容未修正。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0480609 制定)

駐外外交領事人員,如任同等職務滿六年,其歷年考績無一年列一等者,不得再任駐外職務。

(0781214 全文修正)

一、條次變更。   二、目前外交部駐外機構聘用人員之聘用及敍薪,均係適用「聘用人員聘用條例」有關規定,並未另訂辦法,爰將本條第一項後段予以修正。   三、考試法第七條業經公布廢止,新公務人員考試法已無相關條文可資適用,且聘用人員如取得本條例第三條規定資格者,即得任用為駐外外交領事人員,本條第二項已無規定必要,爰予以刪除。

(1030520 全文修正)

條次變更,由原條文第十三條移列,內容未修正。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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駐外外交領事人員任用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駐外外交領事人員任用條例第 10 條規定:「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駐外外交領事人員任用條例第 1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駐外外交領事人員任用條例第 10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03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