駐外外交領事人員任用條例 第 1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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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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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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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3 版
(0480609 制定)
駐外外交領事人員,如任同等職務滿六年,其歷年考績無一年列一等者,不得再任駐外職務。
(0781214 全文修正)
駐外使領館或其他駐外外交機構之聘用人員,應以具有專門性或技術性之職務為限,並依聘用人員聘用條例規定辦理。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 二、目前外交部駐外機構聘用人員之聘用及敍薪,均係適用「聘用人員聘用條例」有關規定,並未另訂辦法,爰將本條第一項後段予以修正。 三、考試法第七條業經公布廢止,新公務人員考試法已無相關條文可資適用,且聘用人員如取得本條例第三條規定資格者,即得任用為駐外外交領事人員,本條第二項已無規定必要,爰予以刪除。
(1030520 全文修正)
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立法理由條次變更,由原條文第十三條移列,內容未修正。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0480609 制定)
駐外外交領事人員,如任同等職務滿六年,其歷年考績無一年列一等者,不得再任駐外職務。
(0781214 全文修正)
一、條次變更。 二、目前外交部駐外機構聘用人員之聘用及敍薪,均係適用「聘用人員聘用條例」有關規定,並未另訂辦法,爰將本條第一項後段予以修正。 三、考試法第七條業經公布廢止,新公務人員考試法已無相關條文可資適用,且聘用人員如取得本條例第三條規定資格者,即得任用為駐外外交領事人員,本條第二項已無規定必要,爰予以刪除。
(1030520 全文修正)
條次變更,由原條文第十三條移列,內容未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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