駐外外交領事人員任用條例 第 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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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條例施行細則,由外交部會同銓敘部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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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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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5 版
(0480609 制定)
駐外外交領事人員除助理三等秘書、助理副領事任職一年以上,成績優良者,得晉升三等秘書或副領事外,任同一職務滿三年以上成績優良者,依左列之規定晉升: 一、三等秘書、副領事,三年考績平均分數在一等以上者,應升任二等秘書或總領事館領事。 二、二等秘書、總領事館領事,三年考績平均分數在一等以上者,應升任一等秘書或領事館領事。 三、一等秘書、領事館領事,三年考績取得升等任用資格者,得升任參事或總領事。 四、參事、總領事,三年考績平均分數在一等以上者,得升任公使。 前項應晉升人員無缺可升時,應先予存記。其具有第三條第一款資格者,並應優先晉升。
(0520730 修正)
駐外外交領事人員任同一職務滿三年以上,成績優良者,依左列之規定晉升: 一、三等秘書、副領事,三年考績平均分數在一等以上者,應升任二等秘書或總領事館領事。 二、二等秘書、總領事館領事,三年考績平均分數在一等以上者,應升任一等秘書或領事館領事。 三、一等秘書、領事館領事,三年考績取得升等任用資格者,得升任參事或總領事。 四、參事、總領事,三年考績平均分數在一等以上者,得升任公使。 前項應晉升人員無缺可升時,應先予存記。其具有第三條第一款資格者,並應優先晉升。
(0670110 修正)
駐外外交領事人員任同一職務滿三年以上,成績優良者,依左列之規定晉升: 一、三等秘書、副領事,三年考績平均分數在一等以上者,應升任二等秘書或總領事館領事。 二、二等秘書、總領事館領事,三年考績平均分數在一等以上者,應升任一等秘書或領事館領事。 三、一等祕書、領事館領事,三年考績取得升等任用資格者,得升任參事、總領事或副總領事。 四、參事、總領事、副總領事,三年考績平均分數在一等以上者,得升任公使。 前項應晉升人員無缺可升時,應先予存記,其具有第三條第一款資格者,並應優先晉升。
立法理由為配合駐外使領館組織條例增設副總領事一職,為明定副總領事之敘任及晉升,修正原第九條第一項第三款及第四款。
(0781214 全文修正)
駐外外交領事人員,如任同一職務滿六年,歷年考績無一年列甲等者,不得再任駐外職務。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 二、依據新制公務人員任用法及考試法之規定,作文字修正,以求明確。
(1030520 全文修正)
本條例施行細則,由外交部會同銓敘部定之。
立法理由條次變更,由原條文第十二條移列,內容未修正。
- 銓敘名詞
駐外外交領事人員除助理三等秘書、助理副領事任職一年以上,成績優良者,得晉升三等秘書或副領事外,任同一職務滿三年以上成績優良者,依左列之規定晉升: 一、三等秘書、副領事,三年考績平均分數在一等以上者,應升任二等秘書或總領事館領事。 二、二等秘書、總領事館領事,三年考績平均分數在一等以上者,應升任一等秘書或領事館領事。 三、一等秘書、領事館領事,三年考績取得升等任用資格者,得升任參事或總領事。 四、參事、總領事,三年考績平均分數在一等以上者,得升任公使。 前項應晉升人員無缺可升時,應先予存記。其具有第三條第一款資格者,並應優先晉升。
駐外外交領事人員任同一職務滿三年以上,成績優良者,依左列之規定晉升: 一、三等秘書、副領事,三年考績平均分數在一等以上者,應升任二等秘書或總領事館領事。 二、二等秘書、總領事館領事,三年考績平均分數在一等以上者,應升任一等秘書或領事館領事。 三、一等秘書、領事館領事,三年考績取得升等任用資格者,得升任參事或總領事。 四、參事、總領事,三年考績平均分數在一等以上者,得升任公使。 前項應晉升人員無缺可升時,應先予存記。其具有第三條第一款資格者,並應優先晉升。
為配合駐外使領館組織條例增設副總領事一職,為明定副總領事之敘任及晉升,修正原第九條第一項第三款及第四款。
一、條次變更。 二、依據新制公務人員任用法及考試法之規定,作文字修正,以求明確。
條次變更,由原條文第十二條移列,內容未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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