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駐外外交領事人員任用條例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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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條例施行細則,由外交部會同銓敘部定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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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5

(0480609 制定)

駐外外交領事人員除助理三等秘書、助理副領事任職一年以上,成績優良者,得晉升三等秘書或副領事外,任同一職務滿三年以上成績優良者,依左列之規定晉升:   一、三等秘書、副領事,三年考績平均分數在一等以上者,應升任二等秘書或總領事館領事。   二、二等秘書、總領事館領事,三年考績平均分數在一等以上者,應升任一等秘書或領事館領事。   三、一等秘書、領事館領事,三年考績取得升等任用資格者,得升任參事或總領事。   四、參事、總領事,三年考績平均分數在一等以上者,得升任公使。   前項應晉升人員無缺可升時,應先予存記。其具有第三條第一款資格者,並應優先晉升。

(0520730 修正)

駐外外交領事人員任同一職務滿三年以上,成績優良者,依左列之規定晉升:   一、三等秘書、副領事,三年考績平均分數在一等以上者,應升任二等秘書或總領事館領事。   二、二等秘書、總領事館領事,三年考績平均分數在一等以上者,應升任一等秘書或領事館領事。   三、一等秘書、領事館領事,三年考績取得升等任用資格者,得升任參事或總領事。   四、參事、總領事,三年考績平均分數在一等以上者,得升任公使。   前項應晉升人員無缺可升時,應先予存記。其具有第三條第一款資格者,並應優先晉升。

(0670110 修正)

駐外外交領事人員任同一職務滿三年以上,成績優良者,依左列之規定晉升:   一、三等秘書、副領事,三年考績平均分數在一等以上者,應升任二等秘書或總領事館領事。   二、二等秘書、總領事館領事,三年考績平均分數在一等以上者,應升任一等秘書或領事館領事。   三、一等祕書、領事館領事,三年考績取得升等任用資格者,得升任參事、總領事或副總領事。   四、參事、總領事、副總領事,三年考績平均分數在一等以上者,得升任公使。   前項應晉升人員無缺可升時,應先予存記,其具有第三條第一款資格者,並應優先晉升。

立法理由為配合駐外使領館組織條例增設副總領事一職,為明定副總領事之敘任及晉升,修正原第九條第一項第三款及第四款。

(0781214 全文修正)

駐外外交領事人員,如任同一職務滿六年,歷年考績無一年列甲等者,不得再任駐外職務。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   二、依據新制公務人員任用法及考試法之規定,作文字修正,以求明確。

(1030520 全文修正)

本條例施行細則,由外交部會同銓敘部定之。

立法理由條次變更,由原條文第十二條移列,內容未修正。

  • 銓敘名詞
(0480609 制定)

駐外外交領事人員除助理三等秘書、助理副領事任職一年以上,成績優良者,得晉升三等秘書或副領事外,任同一職務滿三年以上成績優良者,依左列之規定晉升:   一、三等秘書、副領事,三年考績平均分數在一等以上者,應升任二等秘書或總領事館領事。   二、二等秘書、總領事館領事,三年考績平均分數在一等以上者,應升任一等秘書或領事館領事。   三、一等秘書、領事館領事,三年考績取得升等任用資格者,得升任參事或總領事。   四、參事、總領事,三年考績平均分數在一等以上者,得升任公使。   前項應晉升人員無缺可升時,應先予存記。其具有第三條第一款資格者,並應優先晉升。

(0520730 修正)

駐外外交領事人員任同一職務滿三年以上,成績優良者,依左列之規定晉升:   一、三等秘書、副領事,三年考績平均分數在一等以上者,應升任二等秘書或總領事館領事。   二、二等秘書、總領事館領事,三年考績平均分數在一等以上者,應升任一等秘書或領事館領事。   三、一等秘書、領事館領事,三年考績取得升等任用資格者,得升任參事或總領事。   四、參事、總領事,三年考績平均分數在一等以上者,得升任公使。   前項應晉升人員無缺可升時,應先予存記。其具有第三條第一款資格者,並應優先晉升。

(0670110 修正)

為配合駐外使領館組織條例增設副總領事一職,為明定副總領事之敘任及晉升,修正原第九條第一項第三款及第四款。

(0781214 全文修正)

一、條次變更。   二、依據新制公務人員任用法及考試法之規定,作文字修正,以求明確。

(1030520 全文修正)

條次變更,由原條文第十二條移列,內容未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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駐外外交領事人員任用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駐外外交領事人員任用條例第 9 條規定:「本條例施行細則,由外交部會同銓敘部定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駐外外交領事人員任用條例第 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駐外外交領事人員任用條例第 9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03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