駐外外交領事人員任用條例 第 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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駐外外交領事人員,如任同一職務滿六年,歷年年終考績(成)無一年列甲等者,不得再任駐外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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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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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3 版
(0480609 制定)
駐外外交領事人員調回外交部服務,除改任外交部組織法規定職務者外,得以原職擔任指派工作,其在外交部服務年資,並得視同駐外服務年資合併計算。
(0781214 全文修正)
駐外外交領事人員調回外交部服務,除改任外交部組織法規定職務者外,得以原職務擔任指派工作;其在外交部服務年資,並得視同駐外服務年資合併計算。
立法理由本條未修正。
(1030520 全文修正)
駐外外交領事人員,如任同一職務滿六年,歷年年終考績(成)無一年列甲等者,不得再任駐外職務。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由原條文第九條移列。 二、配合第六條增列派用人員資格規定,爰增訂有關考成之規定。另鑑原條文未敘明考績類別,為明確釐清,爰增列「年終」文字。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0480609 制定)
駐外外交領事人員調回外交部服務,除改任外交部組織法規定職務者外,得以原職擔任指派工作,其在外交部服務年資,並得視同駐外服務年資合併計算。
(0781214 全文修正)
本條未修正。
(1030520 全文修正)
一、條次變更,由原條文第九條移列。 二、配合第六條增列派用人員資格規定,爰增訂有關考成之規定。另鑑原條文未敘明考績類別,為明確釐清,爰增列「年終」文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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