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駐外外交領事人員任用條例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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駐外外交領事人員,如任同一職務滿六年,歷年年終考績(成)無一年列甲等者,不得再任駐外職務。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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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3

(0480609 制定)

駐外外交領事人員調回外交部服務,除改任外交部組織法規定職務者外,得以原職擔任指派工作,其在外交部服務年資,並得視同駐外服務年資合併計算。

(0781214 全文修正)

駐外外交領事人員調回外交部服務,除改任外交部組織法規定職務者外,得以原職務擔任指派工作;其在外交部服務年資,並得視同駐外服務年資合併計算。

立法理由本條未修正。

(1030520 全文修正)

駐外外交領事人員,如任同一職務滿六年,歷年年終考績(成)無一年列甲等者,不得再任駐外職務。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由原條文第九條移列。   二、配合第六條增列派用人員資格規定,爰增訂有關考成之規定。另鑑原條文未敘明考績類別,為明確釐清,爰增列「年終」文字。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0480609 制定)

駐外外交領事人員調回外交部服務,除改任外交部組織法規定職務者外,得以原職擔任指派工作,其在外交部服務年資,並得視同駐外服務年資合併計算。

(0781214 全文修正)

本條未修正。

(1030520 全文修正)

一、條次變更,由原條文第九條移列。   二、配合第六條增列派用人員資格規定,爰增訂有關考成之規定。另鑑原條文未敘明考績類別,為明確釐清,爰增列「年終」文字。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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駐外外交領事人員任用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駐外外交領事人員任用條例第 8 條規定:「駐外外交領事人員,如任同一職務滿六年,歷年年終考績(成)無一年列甲等者,不得再任駐外職務。」(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駐外外交領事人員任用條例第 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駐外外交領事人員任用條例第 8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03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